1. 抵押登記到期是否需要去重新登記
抵押登記不受時間限制,一般應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相同,即主債權期滿後兩年或者三年,不應籠統地寫為一年、二年、三年等。對於原合同,抵押人明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辦理了抵押登記。
而在登記有效期間,抵押人明示同意繼續為新合同提供抵押,這種情況下,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責任。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在質押期內,有價證券到朗時,可選擇以下處理方式: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兌現,並償還貸款或轉換為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借款人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有價證券調換到期證券。
抵押或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拆遷、出租、變賣、饋贈;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1)擔保貸款延期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第12條規定:「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09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