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辦理銀行業務擔保公司能不能為個人出擔保函
辦理銀行業務時擔保公司是可以為個人作擔保的。
擔保公司,具體是做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起中間擔保身份作用。擔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銀行有授信額度,必須向該行所在地分行機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方有資格向客戶及銀行提供這種中間擔保服務。保證金一般由擔保公司機構的公司帳戶劃向銀行的固定的企業存款,以凍結的方式存在當地分行機構。一般為該擔保公司的股份里撥出一部分做為某個銀行的保證金,如擔保期間,發生客戶違約則由向其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公司先支付這部分罰金先扣繳給銀行。
做的業務主要是,中小企業貸款,商業貸款,個人客戶,二手房貸款,抵押貸款,消費貸款,車貸和房貸,等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貸款中間擔保服務,現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買賣貸款基本上是擔保公司參與下來完成的,他們主要提供的業務有,聯系貸款銀行,貸款客戶,評估公司,房屋經紀公司,賣房客戶,及貸款的中間流程,比如面簽客戶,收集買方賣方相關資料,匯成貸款手續向銀行送審報審,陪同銀行面簽客戶,聯系評估公司做評估,陪同客戶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和銀行人員及客戶領新房本及他項權利證等,直至兩年內的客戶完全能正常還款給銀行的手續完成之後,該筆擔保才算終止。
其他擔保業務和以上都差不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Ⅱ 銀行保函抵押貸款可以嗎
可以,具體的如下
1、 用企業提供申貸書、項目批件、企業資質(包括企業法人資質)等材料(要掃描件)。
2、 銀行受理企業為項目出保函(樣單)必須有分行行長及主辦人員簽字。
(銀行保函樣本必須使用當地銀行行簽紙列印且含銀行坐標)。
3、 貸款條件:
年息:按央行政策貸款息在7.2%范圍
還要收取貼息和操作費,詳細請咨詢你當地銀行。
Ⅲ 公司向銀行貸款,要求個人簽擔保書可以嗎,房產證和資產金額也沒要,這樣簽了擔保書有沒有問題
不要隨意做擔保人,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Ⅳ 銀行從業人員可以為朋友貸款提供擔保嗎
從擔保角度來講,擔保人只要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並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做擔保。
但是一般銀行從業人員,內部有規定的,會給擔保人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Ⅳ 銀行擔保函和為貸款提供擔保有什麼區別
為貸款提供擔保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擔保人需承擔代償責任。
銀行擔保函屬於銀行出具的,銀行需對擔保事項承擔相應的付款或其他責任的函件。
Ⅵ 銀行保函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
銀行開立保函一般要求存100%保證金。錢要存到保證金賬戶,處於凍結狀態,而不是存在公司帳戶上。 保函和貸款一樣,都屬於銀行信貸業務,因此,只要銀行同意,除了交保證金外,還可以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公司擔保也是其中之一。 現在不僅是國外,即使是國內的客戶,建築工程都需要提供銀行保函,這只能由銀行開出 銀行一般只給大型客戶開免保證金的保函,一般的公司恐怕很難
Ⅶ 銀行擔保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道理,因為《擔保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擔保,而且銀行是明知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也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銀行承擔過錯責任,對A裝修公司不能清償的貸款本息承擔部分責任。
Ⅷ 銀行可為企業擔保嗎
商業銀行應該是可以為企業做擔保的 歸根結底 商業銀行也是公司的一種形式 對外擔保是企業的一種盈利手段 只要董事會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通過以及商業銀行本身的章程不禁止對外擔保即可 詳見公司法
同時 商業銀行法第3條第11款 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從事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的業務
Ⅸ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9)銀行可為貸款提供擔保函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