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款法人企業借款擔保其法人股東中的法人股東的股東是否均要出具同意借款、擔保的股東會決議
是的,要分別出具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決定的。
企業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特別是為股東提供擔保,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貸款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股東為法人股東的,為完善手續,需要法人股東進一步出具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決定。
B. 公司為股東借款,抵押擔保!在股東會決議上,有該股東(借款人)表決簽名, 擔保是否有效!
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是要出具股東會決議的。
公司抵押登記清單:
1、 他項權利申請書 ;
2、 銀行委託書(銀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公司委託書(企業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 房產證原件、復印件 土地證原件、復印件,土地出讓金發票復印件;
4、 評估報告,復印件 ;
5、 銀行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6、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2)同意貸款抵押擔保決議函擴展閱讀: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C.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D. 同意擔保決議和同意借款訣議的區別
一、授權行為的不同:
同意擔保決議通常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部組織或自然人就某一經濟行為的履約、真實性確認等合法商業行為做出的授權確認,並由此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確認授權行為。一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或公示約定具備幾個要素:一是有權利作出該決議的組織,比如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最少人數之上的股東;二是表明該擔保決議的針對人或組織以及事項(行為),比如針對某人或某公司在XX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三是擔保的標的或者金額。四是擔保的形式,比如:抵押、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等要件。五是擔保的起始時間。六是擔保的及於方或者受益方。
借款決議則是公司有權機構或人員群體單就借款的單一行為作出的有效決議。
二、司法後果不同:
公司擔保行為有效則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無效則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干凈利落,沒有後續事項。該擔保行為是以效力來確定的,同意擔保決議可能決定擔保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公司借款行為有效則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借款和還款的義務,借款行為雖被認定無效或超出授權,如果貸款人已經支付款項,則該款項的收受人任需承擔返還義務。該借款行為是以事實來確定的,同意借款決議並不決定借款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三、你問題很拗口,直接說A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或者借款責任不就行了:),首先可以肯定,A公司沒有出具擔保,不存在擔保行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其次可以肯定,借款行為是B公司實施,A公司僅就B公司的股東身份出具同意借款決議書,僅說明B公司的借款行為經過B公司股東會有效人數確認授權,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義務,該還款義務是B公司,當然,A公司在B公司的51%股份是屬於B公司資產或者資本,這部分投資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E. 房地產公司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首次購房七折利率,二手房營業稅減免。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操作流程包括樓盤審查和發放貸款兩部份
一、 樓盤審查
在借款人提出申請之前,信用社(部)需要對擬提供個人購房貸款的樓盤進行審查,樓盤審查操作流程為:開發商申請→項目調查→審查、審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貸後監管。
房地產公司提出申請,信用社(部)要求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提交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公司資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企業章程、貸款卡、開戶情況、公司概況、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證明書、股東會決議等;
3、項目資料,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工程概預算資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
4、農村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其他資料。
項目調查的主要內容有手續的合法性、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市場前景及效益狀況。項目實地調查,核實資料、項目情況調查後撰寫調查報告,將調查情況交審查部門,審批同意後與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消費貸款項目合作協議》。
二、 發放貸款操作流程
具體流程為:借款人申請→貸前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辦理保險、公證、擔保等手續→發放貸款→資料歸檔→貸後管理→貸款償還→清戶撤押。
(一)借款人申請
借款人申請個人購房貸款,所購房必須為現房或多層主體結構封頂、高層完成總投資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需要借款人填寫個人購房借款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書);
3、不低於房價30%的首付款付款憑證;但對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可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的規定;購買商業門面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4、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5、共有權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的證明;
6、借款人家庭財產和經濟收入證明,如果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共同還款,則各方要簽訂共同還款責任確認書,明確在一方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其他方仍要繼續承擔還款責任。
(二)受理和調查
信貸部門收到如上資料,對其資料的真實性、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進行調查,確定貸與不貸、貸款的金額和期限,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首付款是否足額存入開立在信用社的售房專用賬戶上;
2、屋價格是否合理,與當地同類物業的市場價格是否相當;
3、借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齡是否超過60年;
4、抵押擔保是否足額有效,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書,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評估報告及他項權利證書。
(三)貸款審查、審批
審貸部門重點審查:1、購房行為的真實性,防止借款人和開發商串通騙取銀行貸款;2、所購房屋價格與當地同類物業的市場價格是否相當,必要時可委託具有房 地產評詁資質的機構進行評詁;3、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的書面意見;4、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審貸部門審查後,提出貸款額度和期限,可與借款人、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直接報有權審批人審批。簽訂借款合同時,經辦人主動向借款人、保證人講解合同條款。
在借款人辦妥房屋保險、公證和抵押預登記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發放貸款時,由信貸員填寫借據,借款人簽章或按指印認定,同時借款人簽署《劃款扣款授權 書》,信用社將款項直接劃入開發商在信用社開立的售房專戶上,同時通知借款人貸款已經發放,開發商出具收款證明。
F. 公司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應該怎麼寫
一、授權行為的不同:
同意擔保決議通常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部組織或自然人就某一經濟行為的履約、真實性確認等合法商業行為做出的授權確認,並由此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確認授權行為。一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或公示約定具備幾個要素:一是有權利作出該決議的組織,比如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最少人數之上的股東;二是表明該擔保決議的針對人或組織以及事項(行為),比如針對某人或某公司在XX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三是擔保的標的或者金額。四是擔保的形式,比如:抵押、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等要件。五是擔保的起始時間。六是擔保的及於方或者受益方。
借款決議則是公司有權機構或人員群體單就借款的單一行為作出的有效決議。
二、司法後果不同:
公司擔保行為有效則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無效則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干凈利落,沒有後續事項。該擔保行為是以效力來確定的,同意擔保決議可能決定擔保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公司借款行為有效則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借款和還款的義務,借款行為雖被認定無效或超出授權,如果貸款人已經支付款項,則該款項的收受人任需承擔返還義務。該借款行為是以事實來確定的,同意借款決議並不決定借款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三、你問題很拗口,直接說A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或者借款責任不就行了:),首先可以肯定,A公司沒有出具擔保,不存在擔保行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其次可以肯定,借款行為是B公司實施,A公司僅就B公司的股東身份出具同意借款決議書,僅說明B公司的借款行為經過B公司股東會有效人數確認授權,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義務,該還款義務是B公司,當然,A公司在B公司的51%股份是屬於B公司資產或者資本,這部分投資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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