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東把房子抵押貸款,讓我簽一個這樣的承諾書,要簽嗎
如果簽了這個承諾書,以後想買下這套房屋就沒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不簽,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看房屋合同的簽約時間和低壓時間的排序,合法有效的租賃權發生在抵押權之前,此時抵押的設立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除租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因此對於租賃設定在先的,抵押權的實現並影響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不但享有知情權還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情況,租賃合同簽訂在登記備案的抵押合同之後,此時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前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⑵ 銀行扺押貸款時可以不簽第三方承諾書就放款嗎
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時候,可以不簽第三方承諾書就放款,因為你已經申請了審核你的爭議情況,通過了那麼可以及時發放貸款,你可以去銀行櫃台辦理放款的手續。
⑶ 我租了一間店面,房東要用房向銀行抵押貸款,房東要求租房者簽放棄租賃承諾書,簽了會不會損害我的利益
對你不利,這是房東推脫責任的手段。
你們的租賃合同有雙方提出終止租賃合同須賠償對方損失的條款吧,如果你提出終止了,哪怕你不用賠償房東損失,你也損失房東本來要給你的賠償了。
總之就是要堅持:是房東的原因造成你無法承租的,房東要賠償。
如果沒有違約賠償的條款,也許沒有什麼影響。
⑷ 昨天去建設銀行辦房屋抵押貸款的事項,銀行方面讓我簽下這份承諾書,我沒簽,請問這份承諾書可以簽嗎
簽吧,銀行擔心的是當您無能力還款的時候對房子擁有處置的權利,並要求您承諾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您不存在會出現拖欠及不還款的情況,就放心的簽了各種吧,銀行要維護的是他們的權利,您只要咨詢好您的利率問題,按時還款,履行好不會出現什麼問題的,我也沒聽說過或者知道客戶按時還款銀行還收房子的事情。
⑸ 我租用的門面房東要拿去銀行抵押貸款要我簽一份承諾書如果銀行要收回房屋我要無條件服從,這承諾書能簽嗎
這個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就是讓你(承租人)放棄購買優先權
一般承租人對所租賃的物業有購買優先權
還有,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簽這個東東就是萬一這房子用來抵債了,你要騰房
簽不簽,你自己分析看看
⑹ 房主抵押房子,銀行要求租戶簽承諾書
不知道承諾書內容是什麼,
房東抵押行為,
是房東和銀行之間的行為,
跟您沒有任何關系,
您可以拒絕簽這個承諾書,
因為簽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⑺ 事件:我租了一個門面,房東將門面抵押貸款。但是銀行卻要求我簽一個承諾書,內容是我的業主
每個銀行的規定 不一樣 銀行工作人員這樣做 是為了 降低他們處置房產的難度 在法律上,抵押權不能抵抗租賃權的 你這種情況,就算簽了字,到時候真處置房子的話,如果你租賃期還沒到,仍然享有繼續使用的權利的
⑻ 租賃在前,抵押在後,銀行的承租人承諾書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我國對於不動產抵押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以登記為發生效力的要件,不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看出,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將沒有辦理登記的抵押財產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財產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所以銀行無權要求你放棄租憑權,或者你也可以要求房東補償你的損失。你簽承諾書與否,應該是會影響銀行的放貸的。
⑼ 銀行抵押貸款簽告知書
買賣不破租賃是對的,哪怕最後的這個商鋪出的問題銀行業也是可以司法拍賣的,但是不會影響他承租人的,這個你給他講清楚,不會影響到他的權益,如果人家不簽的話,你確實沒有辦法去抵押
⑽ 房屋抵押貸款承租方簽不簽承諾書的影響
如果簽了這個承諾書,以後你們想買下這套房屋就沒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不簽,就享有優先購買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看房屋合同的簽約時間和低壓時間的排序,合法有效的租賃權發生在抵押權之前,此時抵押的設立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除租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因此對於租賃設定在先的,抵押權的實現並影響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不但享有知情權還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情況,租賃合同簽訂在登記備案的抵押合同之後,此時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前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