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處房子作為同一筆貸款的抵押物,現已逾期,是否可以先歸還其中的一個
根據貸款通則重復抵押,違法了,都有義務歸還,當然還是誰先起訴執行誰有優先權
㈡ 兩個人作為同一借款合同的債權人的抵押權是否平等
您好,如果兩個抵押權都依法設立的話,則設立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設立在後的抵押權,也就是說將來執行的先後順序不同,也就是說不平等,舉個例子,設立在先的人先起訴,而後執行,那麼會把債務人所有的錢都用於優先償還設立在先的人,剩餘的部分才用於償還設立在後的人。
㈢ 一個關於抵押權受償的問題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㈣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比如貸款100W,一個抵押30萬,一個抵押70萬。我想寫借款合同的話,那應該怎麼寫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寫借款合同的話就寫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別寫的,因為是以抵押物辦理的《他項權證》為准。
㈤ 同一財產能否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1、同一財產能夠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2、以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 這是抵押。進行抵押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對於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許的。《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並未禁止同一財產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因此,同一財產是可以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
3、《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這一規定也從側面證明同一財產是可以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
㈥ 一個抵押物可否對應同一貸款銀行的多筆不同用
不一定的!
㈦ 一筆貸款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執行有先後順序嗎
這就是混合共同擔保。
如果抵押和質押指向同一物,則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記生效的抵押權清償永遠優先於質押權。法定登記生效的物類《擔保法》42條有規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記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權和質押權並存,原則上按登記設定順序清償。(《擔保法》42條以外的財產,參看43條)
㈧ 如果捆綁式貸款,就是多張房產證捆綁在一起貸一筆款項,那可以優先贖出其中一套房子的房產證嗎
你這種情況我就遇到過啦,答案是不可以!
1、從情理上來說,只要部分還款,就部分贖出來,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2、從技術處理來說,又是另一種情況。
多張房產證已經辦理抵押,且抵押證基本是1隻(由債權人,即銀行持有)
銀行貸款管理系統中,亦記錄了多張房產證信息及貸款信息
銀行要經過多少個部門(流程)才能注銷其中一個抵押物呢?
是否又要重新評估,才能證明,你所還的款項,足夠抵消你贖出抵押物,所產生的風險呢
房管部門又要從一個抵押登記證上,注銷其中一個房產的抵押權
基於以上的種種麻煩,銀行只會回答你,不可以!
所以基本上等於重新做一筆新的貸款,全部贖出,然後再做貸款,資金上沒辦法贖清,就走[過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