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按揭貸款和購房抵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購房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② 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房屋按揭和房屋抵押在法律意義上不同:房屋按揭的時候會產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在房屋抵押則的時候房屋的所有權保持不變,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所以,兩者之間在法律地位和享有權益上是有所不一樣的:房屋按揭的受益人經過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從而變成了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房屋按揭的受益人享有房屋(抵押物)的所有權,而房屋抵押的時候就不發生房屋(抵押物)所有權的變化,房屋抵押人依舊持有房屋(抵押物)的所有權,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的受益人)是沒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受益人)只能擁有該房屋(抵押物)的抵押權,可以對抵押的房屋(抵押物)擁有支配權,如此一來,二者在處理房屋按揭和抵押訴訟和糾紛的時候,他們的名義和身份以及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在通常的房屋按揭法律糾紛的時候,房屋按揭的受益人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和名義來進行訴訟和處理糾紛,而在房屋抵押時發生法律糾紛時,房屋抵押權人的身份和名義只能是房屋抵押權人。
二、房屋按揭和房屋抵押兩者在運作區別:房屋按揭和房屋抵押的基本目的是相同的,房屋按揭和房屋抵押的目的都是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但他們在其他的目的和基本的運作上還是有差異的:1.房屋按揭人將房屋按揭的目的在於盡可能的規避風險並且貸到盡可能多的資金,這種目的是為了盡可能的保障收益,在法律和通常的理論上,按揭受益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相對於抵押權人在法律上享有更多權益。 2.兩者在貸款的目的上有區別, 房屋按揭人的貸款目標是和按揭物是統一的,即都是為了此按揭的房屋,其貸款的最終目的是取得該按揭物的產權(房屋產權),也就是按揭物的所有權;而房屋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並不是如此,往往對此抵押物已經擁有所有權,他們將其抵押出去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項目的貸款,包括個人購置其他房產、企業抵押房屋貸款等等。 3.兩者在運作上的不同:房屋按揭貸款:一般是按揭人還沒用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候辦理的,方式是:先辦理他房屋的項產權證作為按揭抵押的擔保,產權暫時屬於按揭受益人,一般是屬於銀行,按揭人暫時只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兩證中他項權證歸按揭受益人(銀行)所有,房屋所有權證終極持有,而房屋抵押的時候需要兩證齊全,即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缺一不可,辦理方式是在房屋抵押人先拿到產權證的前提下,即該房屋沒用被抵押,以房屋產權證抵被押的形式。 4.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牽扯的當事人不同:房屋抵押一般只牽涉兩個當事人:房屋抵押人和=與房屋抵押權人,一般沒用擔保人;房屋按揭是在房屋按揭受益人和房屋按揭人(銀行和個人)都沒用拿到房屋所有權的時候辦理的,需要中間人見證和擔保,因此按揭有三個當事人:房屋按揭人、房屋按揭受益人、房屋按揭擔保人。
房屋抵押貸款的利率是在基準利率上上浮,如果是首套購房按揭貸款利率還會下浮,畢竟貸款不是一天兩天就還完了,利息的曾本是涉及到個人利益的關鍵點,再者抵押貸款從辦理到放款需要一個月時間,按揭貸款同樣周期為一個月,和賣主商量去吧
現行基準利率為:6.55%年息 抵押貸款利率7.86%年息 ,在不考慮提前還款的情況下貸款20萬十年連本帶息最終還款為289413.92元 每月月供為:241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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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利息各是多少
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後,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為按揭人,受讓方為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為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徵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為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置抵押權作為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為中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
以上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借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這也決定了二者法律關系以及運作上具有不同的特徵。
二者在法律上的區別
由於按揭貸款要產生所有權的轉移而抵押貸款則並不變更所有關系,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權益不同。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經過所有權轉讓成為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按揭人則只有對擔保物的他項物權;抵押過程中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
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屬於財產權,抵押權等他物權則歸於「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因此在法律關繫上,按揭受益人享有主要財產權,而按揭人享有的主要是「與財產有關的財產權」。抵押中卻恰恰相反,抵押權人只享有「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財產權歸抵押人。是以按揭受益人和按揭人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和抵押權人、抵押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基本相反。
二者在運作及目的上的區別
借貸中的抵押擔保,基本目的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可以通過擔保物的變賣收入來保證債權人的實現,在這一點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基本相同。
在借款目的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也不完全相同。房地產按揭貸款通常指住房按揭,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范圍則廣泛得多。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往往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而抵押人則是已具有抵押的房地產產權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其目的不是為了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借款。這一差別反映在運作程度上,表現出兩種貸款方式操作上的差別。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是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權證,以產權證作抵押而持有他項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是先辦理他項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後,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此外,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牽涉的當事人不同。抵押貸款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貸款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主做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運作。
④ 買房子,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按揭貸款:
按揭貸款是指以按揭方式進行的一種貸款業務。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二、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債務人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但債權人並不佔有財產,以財產擔保的債務一經償還,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即告結束,設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中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這一優先受償權是以設置抵押的實物形態變成值來實現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實物形態為抵押主體,以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方式作為債務擔保的一種法律保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