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定義
最高額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Ⅱ 辦理最高額循環抵押貸款,要借用哪些合同
不違約,因為你簽訂的是綜合授信合同,並不對應單筆業務,最高額抵押就是對應綜合授信循環額度的,不對應到具體的放款品種和期限,所以,銀行並不違約。
Ⅲ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系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
Ⅳ 簽的最高抵押合同是70萬,實際貸款35萬,是不是意味著,會被騙走另外35萬
現在最高抵押合同是70萬元,實際貸款是35萬元,這個是代表你的抵押物值70萬元,但是你實際上帶款35萬元,並不代表被騙了35萬元。
Ⅳ 關於最高額抵押合同
在銀行實務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額抵押合同,對最高額的量進行設定時,要涵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例如:
2007年1月貸款審批條件為:貸款1000萬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計算:
1年的貸款本息=1000*(1+8.307%)=1083(萬元)
要求客戶提供抵押物價值=1083/50%=2167(萬元)
假設客戶提供了2500萬元價值房屋作抵押
則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1083(1+20)=1300(萬元)
經驗操作:最高額=2500*0.8=2000(萬元),一是設高了對銀行是有保障,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二是考慮以後與合作良好,以後抵押率會調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屆時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
我對你提到「貸款綜合額度」不好理解?
如果你的「貸款綜合額度」就是最高額,而且貸款給客戶也是1000萬元,這樣你的操作就是錯誤的。
假設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貸款抵押率下調到40%,一般這情況,對原貸款不發生影響,主要是針對現有未發放的貸款才有影響的。原審批抵押率為50%,現執行也為50%,如果現在審計進行檢查,一般是根據當時貸款審批時決策來檢查的,是可以得到審計通過的。
假如你行上級領導頭腦發熱,一定要將抵押率降到40%,從法律角度來說,因這你是沒有權利要求客戶提前還款,這是違約的;要求客戶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內容,是有條件,條件可否達到?不可隨意的。
建議:
1、認真閱讀最新相關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
2、一定要與上級行相關部門溝通,了解他們的理解和執行情況。
3、如果一定要執行「發熱」政策,只有與客戶溝通,取得客戶的理解,一是提前償還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從而達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願你不用走這一步!!!)
Ⅵ 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的辦理規定和注意事項
很綜合的問題,建議面詢律師並聘請律師全程參與。
Ⅶ 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與個人借款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
特別提示:抵押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為了確保 (下稱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期間和額度內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解釋
1.1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
1.2 變更:包括修改、補充、替代和更新。
1.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締約方,包括該締約方的繼承方和受讓方。
第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幣 元(大寫: 元)的最高余額內,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所有貸款。(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准)
第三條 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所有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
4.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4.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採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4.5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4.6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7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與貸款人應及時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抵押人與貸款人應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2 借款人主合同項下義務履行完畢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條 保險
6.1 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物的相關保險。保險期限屆滿日應不早於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保險金額應不低於第二條約定的最高余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
6.2 保險單中應當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4.7條的約定處理。
6.3 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分
7.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4.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4.6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7.3 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抵押物為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7.4 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八條 抵押人保證和聲明
8.1 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8.2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對抵押物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抵押物為共有財產的,已取得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承諾;
8.3 抵押物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8.4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監管,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8.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貸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8.6 抵押物如在設定抵押前已經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貸款人。
第九條 抵押人承諾
9.1 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除延長貸款期限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9.2 已充分認識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項下貸款採用浮動利率,願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9.3 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9.4 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出租抵押物的,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條的約定處理;
9.5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任何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糾紛的,在10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與貸款人,由此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向貸款人足額賠償;
9.6 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律師、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及其他有關費用;
9.7 住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動的,於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第十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抵押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查詢抵押人的相關信息。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0.3 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獨立性
11.1 本合同項下部分條款的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應以抵押物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或對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11.2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借款人對此有過錯的,抵押人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對借款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均應由締約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3.1 將該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 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2 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3.3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4.2 本合同自貸款人和抵押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辦理抵押登記的,自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Ⅷ 最高額抵押合同要簽訂主合同嗎
我認為貸款合同在借貸關系中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附屬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也不例外,其實最高額抵押有助於押品價值和貸款金額之間更有彈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