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普通公司可以為別的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嗎
從銀行角度看,如果是借款人缺乏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需要評估衡量才可以接受第三方作為主擔保的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不缺了,但為了貸款更順利通過,要求提供更多第三方保證作為貸款的輔助擔保,這時對第三方保證人的資格審查相對較寬松。
㈡ 有什麼公司是可以做貸款擔保的啊
只要銀行認可什麼公司都可做貸款擔保。專業擔保公司與非專業擔保公司擔保的唯一區別是前者收費,後者不收費。
㈢ 你公司可以提供貸款擔保嗎
上面那個是騙子 你別自導自演
㈣ 新成立3個月的公司要怎麼 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嗎
1、先准備申貸資料投遞到銀行,由銀行先進行審評,銀行審評不能通過的,會推薦到擔保公司的。
2、申貸資料:貸款申請報告(申貸原因、貸款用途、貸款期限、還款來源、還款付息方式等)、貸款人身份證明(法人提供工商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貸款卡資料等)、法人代表、公司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領導層身份證明及相關履歷、公司運營報告(企業簡介、運營模式介紹、發展規劃等介紹說明性材料)、相關資產的產權材料(可以提供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最近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等)、銀行對賬單(基本賬戶、常用賬戶的近一個季度賬戶流水單)等。
3、如果在銀行審評是被認為不符合條件,推薦到擔保公司也提供一套上述材料。
4、擔保公司會要進行保前調查,積極配合就行了。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相較銀行會要寬泛一些,很多銀行不認可的抵押、質押擔保措施,擔保公司是可以接受的,不動產特別是房產抵押折扣率這塊,銀行一般最高給到7折,而擔保公司可以給到7.5甚至是8折,沒有銀行那麼嚴苛。
5、擔保公司收費相較會比銀行低蠻多,發達地區的擔保費一般按照銀行利率的5折左右收取,比方銀行利率為5.81%/年,那麼擔保公司只收2.91%/年的擔保費,咨詢、評審費大約為貸款金額的0.5%——1%左右。
㈤ 企業做貸款擔保所需條件有哪些
安徽借貸網是省內第一家獨立運營,專業提供權威、准確、及時的貸款資訊及貸款供求信息平台,也是目前省內影響力最大的綜合性貸款門戶網站。與省內的多家金融機構有密切的合作,包括銀行、小貸、擔保、典當、民間資金。一筆貸款申請,多家金融機構響應,讓您能「貸」比三家!
貸款流程:
1, 提交貸款申請(安徽借貸網不收任何費用);
2,多家金融機構會看到提交的貸款申請,主動與您聯系。(非合作金融機構無法看到信息,保證個人信息安全);
3,線下簽訂借款合同。
㈥ 本公司法人貸款,本公司可以擔保嗎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㈦ 新注冊公司能做擔保貸款嗎
可以,不過要看銀行的具體要求。注冊商標的流程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步:查詢—遞交申請—受理—審查—公告—下發注冊證。詳細的隨時咨詢我,回答者即聯系方式,我們是國家商標總局備案的北京商標代理事務所,客戶遍及全國及海外,我們隨時幫您免費查詢。
㈧ 公司股東可以為自己的企業擔保貸款嗎
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訂連帶保證合同,也就是說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字保證
㈨ 國企職工可以給人做連帶責任擔保貸款人嗎
可以,就算你是主席也可以的。但是,你要明白,連帶責任就是說出現不良之後,銀行可以直接找你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