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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房被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9-02 09:49:36

⑴ 購買房屋時,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有什麼區別

具體說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哪種合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然有這兩種貸款方式,也是適用不同的貸款人群。

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有什麼區別?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⑵ 請問 我買的房子已經被原房主做了抵押貸款 我該怎麼辦

現在民法規定,抵押人可以轉讓財產,而不需要銀行的同意。就是這個是合乎規定的,他可以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後再轉手賣掉。如果還不上抵押,那銀行可能會拍賣房子。

⑶ 我要購買的房子有抵押貸款應該怎麼交易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下家可以到房屋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抵押情況等相關信息。
上家向銀行或者個人借款並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那銀行或者個人就是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將房產拍賣用來清償債務。要想購買有抵押的房屋並順利辦理過戶交易手續,一般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上家先還清貸款,並從抵押權人處取得《他項權證》,然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辦完注銷手續後一般七天左右就能辦理過戶交易手續。如果抵押權人是銀行,需要向銀行預約還款時間。有些銀行還規定在還款當天不能取得《他項權證》,因此上家要向銀行詳細詢問提前還貸的步驟和所需時間。
第二種方式是辦理銀行轉按揭手續(銀行是抵押權人時才可以辦理),轉按揭不需要上家提前還貸和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但對貸款人的審核比較嚴格,而且並不是每一家銀行都有轉按揭業務。因此,相比之下第一種先還貸的辦法手續簡單,時間較快,所以採用的人較多。

⑷ 已經購買了被抵押的房產怎麼辦

你好,
一、一般來說,拆遷公司在拆遷房屋時,會張貼拆遷公告,有些還會經過媒體進行相關報道,而銀行也是很關注拆遷公告的。若銀行在第一時間收到拆遷消息,會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同時會與拆遷辦、抵押登記部門聯系,並落實抵押房產拆遷相關事宜,還會以抵押權人的身份去辦理拆遷登記事項。
二、抵押人在解除抵押之前是無法領取拆遷補償的,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經過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1、償還貸款本息,注銷抵押登記,再去辦理有關拆遷登記事項;
2、以銀行認可的它處房產置換抵押房產;
3、以拆遷補償費清償貸款本息。
所以,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一定要提前詳細咨詢了解,然後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做好申請貸款的安排。
望採納!

⑸ 房產證被拿去抵押貸款了怎麼辦

1、如果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話,這個要看當地的抵押部門的,有的城市抵押部門會收回房產證的原件,然後出具抵押他項權證給銀行,等到您還款的時候再去抵押部門解押,然後退回原件。另外有的城市抵押部門則不會收取房產證原件,但是他會在原件備注欄標注該房產已於某某年月日抵押給某某銀行,債權多少,原件退還給您,出具他項權證給銀行。
2、如果是拿去民間融資借貸,民間融資債權人一般都會拿去抵押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後再放款給您,和銀行的手續也是一樣的,相信民間融資借貸不會只收取您的房產證而不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房產證可以掛失的,只收房產證不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於設定的抵押物沒有優先處置權。

希望能夠幫到您,如果有不明白之處歡迎留言,謝謝。碼字不容易,希望可以好評,謝謝。

⑹ 怎麼知道房子被人抵押貸款

如何查詢個人名下房屋是否有抵押信息的方法如下:


  1. 產權人帶上身份證到房管局;

  2. 找到自助查檔機;

  3. 把身份證放在感應區;

  4. 選擇查詢名下房屋信息;

  5. 查詢出來後看最後一欄;

  6. 如果有抵押的話上面就會顯示抵押信息,如果沒有抵押的話就是沒有抵押信息;

⑺ 買的房子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怎麼辦

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br/>

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br/>

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br/>

⑻ 所購買的房屋已經被抵押怎麼辦

1、為房屋抵押人清償債務,注銷房屋抵押後辦理房屋產權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可以要求退房並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如前所述,如果賣方隱瞞了該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實,根據上述規定,不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還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還可以要求其承擔不超過己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⑼ 先買的房子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沒有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也可以讓他一起付了。

商品房抵押的後果:

1、重復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權性質,在具體操作中容易出現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登記機關就為按揭貸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

一些開發商為盡快完成工程建設,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為加速資金的回籠,在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將已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預售給購房戶,且銷售所得價款並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權。

這種重復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不僅購房者權利得不到保證,也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售管理、權屬登記帶來很大隱患和糾紛。

2、權益沖突

房地產開發商常常將建設工程包給施工企業,因建設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商有時會出現無法及時結清施工企業工程款。當開發商還不起錢的時候,這個房子就會被拍賣,然而國家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規定了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此外,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如果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綜合來說就是,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出現問題,房子被拍賣,那麼業主將會是最後一個被補償的角色;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9)購買的房被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避免風險的辦法:

1、買房時,開發商會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一定要看仔細!

2、買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煩!買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4、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此處要劃!重!點!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一)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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