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貳』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二、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一)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各省級財政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中央財政綜合考慮各省級財政部門當年擔保基金的增長和代償情況等因素,每年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對省級財政部門的擔保基金實施獎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二)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獎補機制。中央財政按照各省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新增額的一定比例,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等單位的經費補助。具體獎補政策和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政策由財政部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年度發放回收情況、擔保基金的擔保績效等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管好用好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按規定及時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撥付審核許可權下放至各地市級財政部門。各地市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加強監督管理,貸款貼息情況報告制度由按月報告改為按季報告。
『叄』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號)規定,為做好財政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
第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簽訂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
『肆』 如何對財政貼息資金進行處理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伍』 求冀財社 2013 127 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
1.公司實行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各核算主體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公司對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利用數據管理。通過數據建立全面管理,事先預算,事中控制,事後核算,考核評估,分析,總結。
補充:
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若經審查發現有以下情況之的,主管會計將拒絕或推遲付款:未按公司規定執行審批流程;付款與發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請單不符;付款由於現金狀況而推遲;對於超過部門經理審批許可權的付款申請,沒有主管領導的審核簽字;超預算付款申請沒有申請部門經理、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超預算付款申請沒有申請部門經理、主管領導匯簽. 3.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未被批準的付款申請退回原申請人。 經過批準的付款申請轉交給出納執行。 主管會計只有權簽署其審批許可權內的付款,超過審批許可權的付款申請應根據付款金額的大小交由有權人審核。 4.辦理支付。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款項收付業務。堅持復核制度,嚴格執行授權人審批制度,款項收付必須根據會計稽核編制並簽名的收付憑證,進行復核後,再行辦理,對不真實,不合法和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業務,不予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及原始憑證附件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並在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後每10,20,30日將收、付款憑證做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日報表返回財務部會計。 出納按會計制度,設置並掌管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按帳號分開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反映各項資金的收付、結存情況,保證現金日記帳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嚴格遵守核實的庫存現金限額,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條」借支單沖抵庫存現金。保證銀行存款日記帳每日結出餘款,月終按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逐筆核對清楚,如有錯記、漏記、應查找原因,及時更正,如有未達帳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款調節表」調節相符,對未達帳項要逐筆列示,並及時查詢。月終應與會計核對帳帳、帳實是否相符,如有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調帳。
『陸』 擴大就業的措施有哪些
一是創造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宏觀經濟環境;二是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體系;三是制定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各類政策,並切實貫徹落實;四是對失業者提供救助和必須的社會保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確定就業優先的發展戰略;二是保持經濟持續較高速度增長;三是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和社會服務體系;四是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五是大力發展教育,加大人力資本投資;六是建立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七是籌措社保基金,完善社保體系。
一是廣開就業門路,積極創造就業崗位。通過大力發展社區服務,發展第三產業,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市場建設,開辟更多的就業崗位。
二是完善和落實鼓勵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再就業的政策,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減免收費,方便下崗職工求職登記、檔案管理、接續社會保障關系。建立健全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檢查制度、社會舉報監督制度。
三是加強再就業培訓。跟蹤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下崗職工轉變就業觀念,不斷提高下崗職工的技能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
四是健全再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和社區建設,發揮社區在再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規范職業中介活動,健全就業服務網路,及時搜集和提供各種就業信息。
『柒』 政府貼息貸款規定
請參閱粵財社[2003]129號 《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急件)》
『捌』 什麼是金融信貸扶持政策國家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有什麼具體要求
金融信貸扶持政策是國家對創業者在金融信貸領域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其意義主要是在金融信貸方面減輕創業者的信貸壓力,幫扶創業者創業成功。
在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做了如下規定:
①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於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范政策執行管理。
②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③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④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