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房後發現所購住房又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該怎麼辦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B. 我購買的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了,我該怎麼辦
放心,正常,沒有什麼問題;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你購買了開發商已經抵押的商品房,而不是你的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了
這么多年以來,開發商在開發的過程中,都有融資這一塊,其中就有抵押商品房;
在客戶購買該商品房時,先到銀行撤押,然後你這塊才能購買和辦理貸款;
但如題所說,你買完商品房了,商品房的合同你手裡有,房產局有備案,開發商根本就不可能把該房屋再拿去抵押;
C. 先買的房子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沒有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也可以讓他一起付了。
商品房抵押的後果:
1、重復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權性質,在具體操作中容易出現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登記機關就為按揭貸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
一些開發商為盡快完成工程建設,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為加速資金的回籠,在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將已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預售給購房戶,且銷售所得價款並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權。
這種重復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不僅購房者權利得不到保證,也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售管理、權屬登記帶來很大隱患和糾紛。
2、權益沖突
房地產開發商常常將建設工程包給施工企業,因建設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商有時會出現無法及時結清施工企業工程款。當開發商還不起錢的時候,這個房子就會被拍賣,然而國家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規定了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此外,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如果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綜合來說就是,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出現問題,房子被拍賣,那麼業主將會是最後一個被補償的角色;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3)買房簽了合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避免風險的辦法:
1、買房時,開發商會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一定要看仔細!
2、買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煩!買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4、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此處要劃!重!點!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一)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D. 購房合同簽訂後銀行審批也下來了卻被告知房子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做再建抵押貸款了,銀行不能發放貸款。
協商不成 您可以按如下法條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E. 開發商拿我的房產本抵押貸款了怎麼辦啊
你不告也不行啊!趕緊起訴!!!這屬於一房賣兩人,太可怕了。
你今天想是怕執行不了,明天可能你連執行人都找不到了,趕緊起訴吧。
這問題新聞見多了,估計你也看了挺多,到最後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起訴,沒任何一個人能想出別的辦法!!
F. 買的房子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怎麼辦
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br/>
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br/>
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br/>
G. 全款購房遭欺詐,房屋被先一步被開發商抵押了,開發商的行為是否為違法
如開發商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委託律師提起相關訴訟 ,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如開發商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委託律師提起相關訴訟 ,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簽訂買賣合同後開發商由將房產抵押出去,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可不可以買被房地產開發商抵押給銀行的房子通過這樣的買的房子可能會便宜一些,但是也特別需要去實地看下整體的環境,很多拍賣來或者從銀行來的房子存在一定的損壞情況。
這種情況是開發商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只要開發商及時給銀行還款解押,房子的銷售以及後續的貸款,產權手續都沒有問題。這種現象在房地產界是普遍現象!除非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無錢還貸款,房子已被銀行司法保全,那就不能買了。
H. 開發商將房屋抵押,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購房合同,現在銀行貸款無法批復,我該怎麼辦
銀行方面,拖期和不告知情況等,你要是覺得很難接受可以投訴他們,包括向他們總行或者當地銀監部門投訴,並要求其給出書面處理意見,道歉等。
開發商方面是可以起訴的,未告知情況下抵押應該是違約的一種,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他合同裡面寫到他們可以自行抵押除外,但是個人估計這事想要個結果很不容易,因為畢竟你還不是房子的所有者,對抗效力很小。
至於損失銀行和開發商都可以跟他們要求,但很難得到補償。
這種事情,我個人覺得,你該把握兩點,第一,所有有法律效力的,你都要充分利用,包括合同等。第二,你要是想輕輕鬆鬆解決基本上不可能,要是真的氣不過,就往大了處理,任何妥協都能導致沒結果。你是受害者,希望你懂得,自己把自己處在弱者的地位,那對手永遠都是強者。
個人意見,請參酌使用。
I. 房子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麼辦
一、往外賣的房子還能進行抵押嗎?
商品房在建設過程中,在地上主體起來後,的確可以向銀行等進行抵押,而且這種抵押的房子繼續銷售也是允許的。由於在建工程進行了抵押,所以在銷售時銷售資金要進行監管,定向用於歸還抵押貸款,以此來規避其中的風險。在銷售過程中,這部分房子的售房款應該放入相關部門的監管賬戶,防止被開發商挪作他用。而如果沒有進行監管,則可能給購房者帶來風險。
二、所購的房屋遭到抵押了該怎麼辦?
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三、如何避免風險?
1、在購房過程中要想避免這種風險,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2、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3、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①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在買房前,與其事後維權,不如在事前就防範、避免這種風險的發生,以減少後期的各種可能產生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