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貸款辦不下來,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銀行原因貸款沒辦下來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不少購房者都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貸款買房,在繳納完首付後,通常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並支付購房款余額, 但如果在6個月後, 由於銀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購房者的原因導致貸款無法發放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果由於銀行單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 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 購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權,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的。
㈡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定為無效,那擔保貸款合同該怎麼辦
問: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定為無效,那擔保貸款合同該怎麼辦?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根據主合同而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民間借貸的主合同真實有效,那麼擔保就是有效的。擔保人有自己的銀行貸款,由於金融貸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是不同的領域,互不相干,所以擔保人仍需要對民間借貸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對擔保人來說是相對較重的民事責任,如果債務人缺乏誠信或者無法按期清償,那麼的清償責任則轉移到擔保人身上,最終可能需要傾家之力代為清償。因此,如果不是特別情況,則需要以審慎的態度對待是否擔當擔保人的角色問題。
㈢ 合同的情形,購房合同解除銀行貸款怎麼辦
首先,購房者單方解除購房人權利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由於產權已過戶到購房者名下,購房者雖有權利解除購房合同,但不能直接退房,購房者有義務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銀行有關購房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違約責任承擔情況;
其次,由於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已終止,如碰到信譽不佳的開發商,購房者一旦不能及時拿到退房款,勢必影響購房者提前歸還按揭貸款,增加購房者的經濟損失。因此,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並不必然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解除,購房者一定要及時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辦法。
實踐中處理此方面糾紛主要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購房貸款及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㈣ 房貸未辦下來,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房貸未辦理下來,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
又據《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號)第19條規定:「對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 且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 貸款利率提高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因素, 導致無履約能力的, 其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
隨著近年來銀行政策的不斷調整, 貸款利率起伏不定, 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若採用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 如果由於銀行單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 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 購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權,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的。
㈤ 如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怎麼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6條第1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後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系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定,只是在第25條第2款規定了兩個合同關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於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後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後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8條、9條、12條、13條、14條、15條、19條、23條、24條、25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後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
根本違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遲延履行: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㈥ 買賣合同解除後,銀行貸款合同怎麼辦
可以解除。
按揭貸款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購房者,開發商和貸款銀行。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者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購房者、銀行、開發商三者之間仍處於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的關系,只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將剩餘按揭款、購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貸款的本金及違約金分別支付給銀行和購房者,即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處理此方面糾紛主要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購房貸款及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㈦ 哪位清楚怎樣將房屋買賣合同撤銷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十二種情形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合同介紹如下。
一、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處理方式: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當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處理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約定以其為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並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六、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八、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處理方式: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四、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處理方式: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㈧ 購房合同解除 銀行貸款怎麼辦
不光是購房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簽訂的各種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據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滿足不同的條件,可依法解除購房合同的有:第一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建設單位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第二面積誤差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實際測量與合同約面積或套內面積的誤差比超出3%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的房款退還,同時支付房款利息。第三開發企業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第四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第五齣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