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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貸款回購擔保

發布時間:2021-05-01 03:14:34

Ⅰ 信託中股權轉讓回購的形式與直接貸款的區別

股權回購型信託,表面看屬於權益性股權投資信託,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性信託融資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在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信託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託人信託財產的歸還和信託收益的實現。2009年,股權+回購型的信託已經被叫停。目前比較多使用的是股權收益+回購的模式。
直接貸款從性質上屬於債權,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Ⅱ 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Ⅲ 負債融資方式、信託、擔保

負債融資即債權融資,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民間借貸、信用擔保、租賃融資。
信託、擔保屬於負債融資

Ⅳ 信託中的擔保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集合信託中都存在擔保方的,擔保方起到對信託資產兜底的作用,集合信託兜底順位為
1、借款人為第一順位
2、擔保方為的第二順位
3、個人無限連帶方為第三順位
4、信託公司股東為第四順位
補充:所謂的兜底就是承擔還款義務,擔保又存在一般擔保、無限擔保、連帶無限擔保。其承擔的責任逐步增大

Ⅳ 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Ⅵ 請問從銀行買信託產品,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嗎

客戶從銀行購買的信託產品,實際發生的法律關系客戶和信託公司委託關系。 銀行只是作為客戶推薦,資金代理收付的角色。 在交易中,原則上是不存在有法律責任。
關於銀行擔保責任的問題,目前國家法規是明令禁止銀行為信託計劃提供擔保的。 因此,哪怕合同如何表述,銀行是無法承擔擔保義務的。
因此,在購買產品時,客戶要關注你的交易對手,即信託公司的自身情況( 如聲譽、過往業績、資本金等情況) 要關注該公司的違約承擔能力。 另也要看看投資的主體,即融資單位,極其保障措施。
信託投資有風險,要審慎咨詢理財顧問的意見。

Ⅶ 銀行貸款,信託,擔保之間的關系

銀行可以直接吸儲,所以銀行扮演銀主角色
信託作為平台,可以轉嫁一部分的銀行貸款規模,由表內轉到表外
擔保是一種增信行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充當貸款促成方
非要在三者之間尋找關系就舉個例子: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無規模,銀行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針對企業設計產品,發現抵押物不足,要求企業追加抵押物,於是企業找來擔保公司做增信,經過三者的緊密合作,最後企業申請到了由銀行發起的信託貸款。

Ⅷ 信託貸款是否可以完全委託笫三方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信託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1]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Ⅸ 貸款信託的擔保優點

第一,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未設立信託的財產相區別。因為委託人不是受益人,委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既不屬於清算財產,也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信託網與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受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也不屬於清算財產和破產財產。這樣,作為利得財富的貸款人就不用擔心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他們可以通過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清償貸款的本息。此外,根據《信託法》第54條的規定,除非信託合同另有約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受益人所有。一旦債務人違約或出現財政困難時,信託關系終止,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可見,採取信託擔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貸款的風險。
第二,信託擔保的非訴性,有利於貸款人低成本地及時回收貸款。因為信託擔保公司經貸款人要求可以直接出賣信託財產以清償貸款人的債務,無須經過司法程序,請求法院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實現債權。這既可免去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費用,又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實現債權所設置的種種障礙。
第三,有利於克服貸款銀行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和瀆職行為。因為信託擔保公司是以盈利為主的專業擔保公司,由他們來對委託人(借款人)的財力情況、信譽狀況和信託財產變現的可能性進行全面審查,定會比貸款銀行工作人員更加謹慎和注意。這樣可以防止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因人情、回扣而放鬆對貸款人償債能力的審查,從而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局面出現,大大提高了貸款資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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