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
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及民事貸款糾紛往往容易混淆,如何准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案件審理的關鍵。下面筆者就兩罪的區別談談自己的認識。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後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用於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僅是採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額標准或者情節標准,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佔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金融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另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後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後將貸款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准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後,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願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後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② 如何界定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後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③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