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幫別人擔保貸款20萬現貸款人還不上法院凍結我的銀行卡會不會扣我的錢
擔保人就是若貸款人還不了款的情況下你幫忙還,因為貸款人財力不足所以銀行才要求提供擔保人。當時你就應了解清楚該連帶責任
2. 信譽擔保貸款 ,個人銀行賬號被法院凍結
1、你可以委託律師幫助你查一下案件的卷宗,調出判決材料
2、你可以聯系你擔保的債務人,要求他承擔責任。
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的,你也可以提起再審程序,但是一般會比較困難。
3. 幫朋友擔保貸款,可到期了朋友一直還不進去,現在已經被銀行起訴了,我的銀行卡都被法院凍結了
債主還不出債,擔保人就要代為償還的,所以會封你銀行卡。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銀行或者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貸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1、如果貸款機構或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4. 我為別人擔保被法院起訴了,法院會凍結我的貸款卡嗎
首先要看法院判決的結果,如果認定你需要負連帶責任,就按判決書交款。只有在你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凍結你的銀行資金。
5. 幫別人擔保被起訴,現在銀行卡被凍結了,重新辦一張會被凍結嗎
會。
銀行卡被鎖的解凍:
在余額不足一百元的情況下長期不使用造成銀行卡的凍結。比如建行規定,銀行卡余額持續不足100元的情況下,三年後凍結,凍結後一年內沒有解除凍結的,自凍結之日起一年後銀行卡被注銷,也就是永遠無法使用了;
在ATM機或電話銀行連續三次輸入密碼錯誤,這樣也會導致銀行卡凍結;
銀行卡丟需要掛失,掛失後銀行卡就是處於不能使用的凍結狀態;
別人惡意操作,比如在知道你的銀行卡、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情況下,打銀行電話冒充是銀行卡主人並要求掛失等。這樣也會被凍;
還有其他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欠款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凍結等。
解除銀行卡凍結;
解除凍結需要去銀行卡【開戶時】所在的銀行營業廳去辦理手續;
需要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當然了如果是銀行卡丟失後掛失補辦那就只要拿身份證去就可以了,注意必須是本人去,這個不能別人替你辦理的;
具體如果解除凍結只要你向銀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然後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6. 幫別人擔保貸款人不還,法院凍結了我的賬戶,請問我的銀行卡以後還能用嗎
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把銀行貸款償還清楚,簽訂好貸款結算合同,那麼銀行卡就會恢復正常使用,如果貸款一直為還,那麼銀行卡就會一直被凍結。
7. 幫別人擔保貸款別人不還遭遇銀行卡凍結錢直接被法院強劃走,我該怎麼辦
首先貸款到期沒還,銀行要起動法律程序,法院才會凍結你的銀行卡,所以這個時間是不一定的,看銀行的實際操作情況會有不同
8. 擔保人被執行了銀行卡凍結了怎麼辦
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就只有隻有先還債於債權人,然後到銀行去解凍,如果是與事實不符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被凍結的賬戶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長,可以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戶讓其積極還款以解除被凍結的賬戶。
(8)擔保貸款被法院凍結銀行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