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六年前做擔保人銀行貸款,到期未還又做2年,近三年沒有做擔保,現那人去世,家人不想還,我還有責任嗎
如果擔保書上沒有擔保時間限定,則不存在「到期未還又做2年」,更不存在三年沒做擔保這回事。一旦借貸你永遠是擔保人。
如果擔保書上是簽擔保時效的,那麼過了時效銀行未追討貸款也未通知擔保人償還的,視同解除擔保。
⑵ 替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時,該怎麼辦
應該是借款人死亡,擔保人破產情況。銀行可向借款人、擔保人申請訴訟。法院依據《合同法》、《繼承法》、《破產法》等法律,對借款人剩餘財產及擔保人破產財產分配進行依法追償。追償後剩餘債權出具《中止執行通知書》,銀行憑此申報呆賬核銷。
⑶ 銀行貨款未還清,貸款人,擔保人都死了,應該由誰接著還
由貸款人遺產的繼承人或收益人,但以其所繼承的遺產或所收益的遺產為限。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另外還要看債務人和擔保人誰先死亡,若擔保人先死亡,則擔保關繫到此終止。若債務人先死亡,債權人應該在債務人死亡60日你請擔保人還貸,因為債務人的死亡已使債務進入償還期,在60日內債權人沒主張債權,擔保時效已過,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⑷ 銀行貸款貸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和貸款人的家人應付什麼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視具體的擔保方式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⑸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⑹ 朋友去銀行貸款,我做擔保人,現在朋友過世了,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麼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麼辦呢?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後果很嚴重。
作為擔保人,你為了自身的信用記錄不受影響的話,可以先代償這筆貸款,然後保留還款憑證,想借款人的親屬起訴,對借款人的剩餘資產進行處置來償還你的代償款。所以,擔保無小事,並非兒戲,也不是幫個忙,還個人情這么簡單。給其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三思而行,搞不好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⑺ 我給人做了銀行貸款擔保人貸款人去世了錢由誰來
對方如果有財產,誰繼承誰來還,不足部分由擔保人來還,如果對方無償還能力,那就只能由擔保人全部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