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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貸款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2021-09-06 23:02:38

A.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什麼是貸款擔保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借貸擔保公司區別

銀行貸款門檻高、額度緊、審核手續復雜催生了大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擔保公司的手續方便、門檻低、額度高使得銀行與民間借貸市場共同繁榮。他們的存在解決了大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為擔保公司,其實其中還有很多的不同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拆借業務不僅在借款時間長短,風險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許范疇有顯著區別外,還可以從一下方面比較:

第一,業務范圍不同。

前者是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授信貸款;後者是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資金,既有個人按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也有企業項目資金借款,資金過橋拆借,借款的主體是擔保公司。

第二,業務來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開拓的,同時有很大部分是銀行推介的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後者基本都是得自己開拓業務。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合同主體不同。

前者是銀行與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委託擔保與被委託擔保的關系(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的保證關系(保證合同)。後者是擔保公司與企業(個人)借款主體與貸款主體關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從合同是擔保保證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第四,風險控制的要點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貸款企業的企業運營情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資金流量等,重點在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分析;後者主要考察企業的用款項目的可行性,項目背景,短期還款能力,直接監控企業的用款流向,重點在控制回款風險。

第五,反擔保與擔保措施的靈活性。

前者融資性擔保,畢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起碼在成立時間、資信能力、擔保措施進入了門檻條件,所以擔保公司提出的反擔保措施都比較簡單,類型也比較單一,一般是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或保證金,最多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則可;而後者資金拆借的對象,往往是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能提供的擔保措施相對薄弱,所以轉向民間借貸,所以能提供給擔保公司的擔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擔保公司對這些擔保措施進行靈活組合,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房產全委公證、股權質押、承兌匯票賬戶監管、長期租賃權等等創設性的擔保措施無所不用。

第六,對貸款的監控重點不同。

融資性擔保公司既注重貸前調查,更注意貸後不定期檢查,因為企業經營貸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較長,很注意對企業的長期跟蹤,貸後檢查的成本較高;而拆借業務,更注重貸前的盡職調查,因為借款期限都較短利息較高,一般放款後企業會盡量提早還回本金,不會專門進行貸後跟蹤,所以貸後檢查成本較低。

B. 借貸多人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1、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後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不上訴,不覆行,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看他什麼時候申請,一般來說,三個月以內吧。將你的財物以拍賣的方式變價,債權人受償。
2、如果是抵押擔保,則擔保金額以抵押物價值為限,若與借款人事先約定只承擔六萬的擔保責任,則擔保額為六萬,你們之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二個一共還六萬,一般來說,分攤。若事先與債權人無約定,則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可以起訴,向其追償六萬元。
4、借貸受民法調整,無違法犯罪情節不會被拘留。找債務人,把他值錢的東西先拿到手(這與法律相違背,但可以這么操作。或者證明你們沒有擔保責任,擔保需要合同的,如果沒有合同乾脆就不認!說沒有擔保過!)
還有!高利貸違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用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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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什麼叫融資擔保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

說得簡單點就是別人要去借錢,你向債主保證這個別人有能力還,如果這個別人後來還不上了,就由你來還```所以做融資擔保的時候請謹慎,要確定好對方的公司經營狀況和可預期的發展前景.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D. 借款在,擔保在後,那擔保人有責任嗎

1995年擔保法實施以後,多數的銀行借貸擔保都明確為連帶責任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權利質押、質押等幾種類型。無論哪一種類型的銀行借貸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在具體業務擔保中的責任都被突出了連帶性,意指共同性、同時性、獨立性。從以下幾方面的歸納,我們可以直觀、簡單地理解一些判例。
1、貸款到期前的一定時間(比如幾天、十幾天或者一個月、幾個),銀行有權利同時通知借款人、擔保人進行按期還本付息,也有權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與部分的擔保人,反正無論通不通知,擔保人在連帶責任性質的擔保合同里已經被鎖定了獨立性的履約責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約還款。當然,如果到期的時候、借款人還款沒有問題,銀行當然也不會多此一舉地通知擔保人。
2、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分文未還,而擔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擔保合同沒有約定分保比例或金額,銀行愛追索誰都行,而且可以同時追索,因為借款人、擔保人每一個當事人的履約責任都是共同的、無差異(金額)的、同時的。
3、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還過一部分的本、息,而擔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銀行除了擁有上面所說「愛追索誰都行」的權利以外,還擁有在未償還借款本息、費用總和范圍內「愛追索多少都行」的權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萬元,連本帶息還欠賬120萬元,有保證人A、抵押人B、質押人C,銀行通常會通過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擔保人ABC共同承擔還款120萬元,當銀行與司法機構聯合查證某時刻借款人還款能力是20萬元,A還款能力是30萬元,B提供了價值5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20萬元,C提供了價值2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10萬元,在這些復雜的數據里,銀行愛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機構認可銀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夠了就算了。
但怎麼才叫拿夠了就算了呢?上述舉例中,假如我是這個貸款銀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擔保人ABC的銀行賬戶,把總金額為80萬元的現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銀行是否願意另外給案件費(比如3萬元)、如果銀行不願意、那就先從80萬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費(3萬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銀行去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擔保人B的抵押物、擔保人C的質押物的價值評估費用,扣除一些零星費用(比如抵押物、質押物的查詢、登記、凍結等案件保全工作所產生的執行費用),假設這些費用合計為2萬元。但如果銀行聘請專業律師的、律師費不能直接在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設,這個舉例中,80萬元凍結現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萬元,至於這5萬元具體應由誰誰分攤多少、得具體協商了,包括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協商,一堆被告與司法機構協商。
好了,剩下75萬元,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劃轉到銀行的貸款賬戶,120萬元就先還掉75萬元、剩下45萬元了。銀行可以在申請扣劃凍結各被告存款的同時、或者隨後,進行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請查封擔保人A的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C的質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查封以後,就是協商、處置的漫長過程了,因為財產處置的爭議最大,所以過程一般都很漫長。隨著時間的推延,這個例子中的45萬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種利息和費用。
這個時候,假如僅僅擔保人B的抵押物價值已經能處置掉45萬元以上、而且比較容易處置,那銀行和法院很可能選擇只處置這個,然後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處置價值不夠45萬元,再處置C的質押物,或者同時處置,反正多退少補,寧可多處置,也不能少處置,處置多少財產的界線就在「還清借款本息、費用」之上。有些特殊時候,比如欠債時間過長,財產處置難度過大,會產生利息、費用比本金還多的現象。
至於借款人和A、B、C之間怎麼爭議責任分擔比例,那就跟這個案子當中的法院和銀行沒關系了,屬於另案,另行解決。很多不懂擔保法的人會覺得這種處置方式很奇怪,會引起很多糾紛,但沒辦法,那是他不懂,連帶責任擔保就是這么回事。所以我舉這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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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對象。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2、關於「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的理解。根據民法原理,因擔保關系而形成的債權屬於從債權,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主債權,從債權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的效力狀態直接影響從債權的效力狀態,而從債權的效力狀態不影響主債權的效力狀態。仍以剛才說的例子為例,張三對銀行負有1萬元的債務,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銀行對張三享有1萬元的債權,這個債權是主債權;而李四為主債權所設的擔保而形成的債權為從債權,如果借款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自然無效,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張三仍應向銀行償還1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F.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6)融資貸款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G. 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是什麼意思

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可理解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尚未終結的債權余額,通常用作計算擔保公司放大倍數和為單個給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的規制基數。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第二十八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因此,擔保責任余額包括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和非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

H. 我一個親戚去銀行貸款,要我做擔保.這樣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作為銀行或金融公司借款人的擔保者--通常不了解會受連累的嚴重後果。一心想幫忙親友或同事借貸的人最終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價:一旦借款人違約,擔保人就得替他還債。當你在借貸合約中簽名充當擔保人就表示你同意為借款人攤還對金融機構的任何欠款。

充當擔保人需面對風險: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做牢一般不會,但是法院可以宣布擔保人破產!銀行可以通過申請法庭執行的方式,變賣擔保人財產來抵債!!

I. 民間借貸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民間借貸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1、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9)融資貸款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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