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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還款免除擔保責任的協議

發布時間:2021-09-08 06:11:44

『壹』 怎麼解除貸款擔保協議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1)貸款還款免除擔保責任的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貳』 貸款人不還款是不是要擔保人的家人一塊承擔還款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人家人無需承擔。貸款人不還,擔保人償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2)貸款還款免除擔保責任的協議擴展閱讀: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叄』 擔保貸款期已過兩年,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可否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但從你的問題表述,尚不好確定。如果你所謂的"擔保貸款期已過兩年"僅僅是從貸款發放開始計算的話,那一般來說,擔保人應肯定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肆』 貸款兩萬元 我能和擔保人私下簽協議去公證處公證 如我不還款 他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嗎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如果已經簽訂了擔保協議,那麼你們私下簽的就無效。這不能對抗債權人。只是在你們之間產生效力。另外,像你們這種協議,一般來說公證處也不會給你們公證的。

『伍』 銀行貸款擔保免責問題。

首先,要看您和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您和另一保證人之間對銀行是連帶擔保還是按份擔保。這分別關繫到您作為保證人是否有先訴抗辯權問題(債權人知道執行階段不能履行後,您才負有擔保責任);你與另一保證人對銀行的擔保責任是按份共同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即銀行是否有權讓你承擔全部擔保責任還是在限額以內承擔擔保責任。)不過如果是直接按照銀行的格式條款來簽訂的話,很可能就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這里找不到切入點。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別是以物保還是人保的形式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物保的話,只在物品拍賣以內范圍內承擔,如果是人保的話,沒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減少責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從「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入手(擔保法解釋第8條)。因為您談到事發以後發現:銀行之前對B已有100萬的債權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給B,那就表明B要「以新貸還舊債」,明知可能第二筆錢無法收回的情況下還放貸給B,涉及到保證人您的利益,屬於銀行與B之間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引起擔保合同無效,您自然免責。
然後,如果法院無法認定主合同無效,再考慮您與銀行之間擔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銀行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的情節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說明銀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擔保人您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2分之1。(擔保法解釋第7條)。即您免除一半責任。

『陸』 貸款人還清貸款以後擔保人的合同是否就解除了

貸款還清的那天,銀行會給你出份證明,上面就有一切抵押、擔保從那天起終止,擔保人的合同當然解除了

『柒』 ,貸款人還不上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關鍵是擔保人有沒有繼續簽訂書面的擔保協議,如果簽了,肯定要承擔代償責任,反之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捌』 貸款協議沒有明確借貸用途,而實際上債務人用來還了民間借貸,擔保人是否能免責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其次,得明確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也有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若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要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
最後,得看保證期間是否屆滿,若屆滿就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使起訴保證人也沒用。

『玖』 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有那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的「新貸」、「舊貸」是指同一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前後兩個借款合同關系;「以新貸償還舊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筆借款期限屆滿未還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協議,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用於償還之前尚欠的款項。而本案中《保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馬紅霞,而「承兌到期款」的債權人是建行長清支行。由於馬紅霞與建行長清支行是不同的債權主體,雙方與恆信利公司分別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貸」與「舊貸」的關系;馬紅霞將案涉借款轉賬到恆信利公司的賬戶,恆信利公司將該款項用於償還建行長清支行的承兌到期款,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以新貸償還舊貸」的情形。故再審申請人關於恆信利公司以新貸償還舊貸、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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