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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押貸款優先受償權順序

發布時間:2021-09-08 15:12:46

Ⅰ 抵押、質押、留置的受償順序。

首先,留置肯定是優先於抵押與質押。其次,抵押與質押這二者,要區分「抵押是否法定登記」。如果已經法定登記的抵押,是抵押優先於質押受償;如果是沒有法定登記的抵押,那麼是質押優先於抵押受償。

Ⅱ 房產抵押中,關於第一抵押權人與第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二次抵押是如何優先於延期抵押權的

抵押權設定後,新增加的裝修不應當包括在抵押權實現范圍之內。但是由於裝修與房屋是不可分物,在抵押權人拍賣或變賣房屋實現抵押權時,建議對裝修的價值進行鑒定,並將裝修的相應價值從拍賣或變賣款中提出,並作為沒有抵押權的甲的財產由所有債權人依法分配。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銀行抵押貸款優先受償權順序擴展閱讀:

《擔保法解釋》第58條規定: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物登記的日期,並依次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已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以抵押合同簽訂生效的先後時間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權的順序相同。但是,由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即使先設定的抵押權也不能對抗後設定的抵押權。

《擔保法解釋》第76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可見,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論設定先後,均為同一順序。

從以上法律依據來看,我們可以再次看到登記對於實現抵押權的實際意義,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先登記的優先於後登記的。

Ⅲ 銀行怎麼有效取得抵押物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處置權

首先應當明確,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關於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對抵押權效力的影響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做了明確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Ⅳ 抵押有效期內後抵押物被保全,受償的順序

可以,即使抵押物已經被抵押了,你也可以進行保全,進行二次查封,不過,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受償之後剩餘的殘值,就是你的,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的話,你們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Ⅳ 銀行抵押貸款的清償順序是怎樣

你和朋友是連帶的,不分先後順序,銀行自行選擇

Ⅵ 銀行實現抵押權是否有先後順序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過高,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由於抵押擔保貸款無法收回且抵押權無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從審判實務操作的角度明確抵押物審查的關鍵點,以確保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 一、銀行抵押財產范圍 銀行貸款抵押指為擔保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銀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讓或處分抵押財產。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時,銀行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時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規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行使效力如何確認,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當事人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具有從屬關系,導致抵押權的無效。銀行預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別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於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在借款人和抵押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用辦妥的抵押物權證報批、簽訂發生真實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雖然與前一抵押人簽訂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為同一標的物,但因為未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故抵押合同沒有生效。 2、抵押權與債權分離,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導致抵押權的無效。由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超過了貸款金額,借款人為獲得新的貸款,就利用前述貸款中抵押物評估價值超過貸款金額的部分作為本次貸款的抵押擔保,與銀行簽訂了新的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最高額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擔保的登記都是針對具體某一主合同債權而進行的,即其只對該主合同債權承擔擔保責任。本次貸款的抵押,在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抵押也是無效的。 3、抵押貸款展期和貸新還舊,導致抵押權的無效。借款人申請貸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後,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展期對於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沒有約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書面同意,但是對需要登記的抵押物也應進行變更,否則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以舊還新的貸款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當一並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才能使新的貸款合同債權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擔保。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如果作為擔保的抵押物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就必須查明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築物(廠房),只有將此建築物作為抵押物,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才能同時抵押。如果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主抵押物簽訂貸款合同,則抵押無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存在的問題。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個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體共有人共同簽署,可能會造成合同的部分無效。在按份共有中,應查明抵押人的份額,如果超出份額,則造成抵押部分無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切勿遺漏當事人,否則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無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消費性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禁止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進行借款擔保。 三、抵押權行使的建議和完善 為准確合理的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保全銀行信貸資產,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明確房地的自然狀況其產權狀況特別是產權主體。對於土地,要根據所有性質(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按照其各自相關的規定審查其是否可以抵押。 2、工程建設款優先權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應得的工程價款在一定條件下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但有時承包人會為了中標而放棄此優先權。 3、企業經營期限的問題: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後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不確定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4、審查相關的公司文件:《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房地分押問題:所謂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別設定抵押。雖然房地分別抵押有其存在的現實需求和客觀條件,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之下,房地分別抵押存在抵押無效或抵押權落空的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盡量避免房地分押問題的出現。 6、抵押物被查封問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但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抵押權的設定是在財產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 7、分割抵押問題: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割抵押是允許的。但應採取措施規避其中的風險,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辦理整體抵押,只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房地產辦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處理或雖能分割處理,但分割處理後對抵押物價值有影響的房地產,應辦理整體抵押。 綜上所述,只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審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嚴格按貸款規程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貸款風險的發生,維護銀行債權,保證國家資產不受損失。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成微推薦

Ⅶ 受償權順序

在法律權益的清償中,有一種規定叫做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正是由於這一規定,才使得很多抵押權人的權益可以順利實現,所以對於抵押權人十分重要。那麼,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意思?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法律基礎?請看律師365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什麼叫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於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麼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給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於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余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

Ⅷ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並存時,按什麼順序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如果抵押權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動產不僅可以設定質押,還可以設定抵押。但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並不相同。

動產抵押無需交付即可設定,辦理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動產質押交付完成才能設定,是否登記對於質押的效力不生影響。

因此,債權人在選擇動產作為擔保物時,應當綜合考量抵押和質押的優勢和劣勢。動產抵押在未登記的情形下,沒有相應的權利外觀,故對於抵押權人而言風險較大。所以,建議抵押權人在接受動產抵押時,務必辦理抵押登記,以防不測。

(8)銀行抵押貸款優先受償權順序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平等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動產抵押辦理登記不僅可以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還可以取得保全權利順位的作用。即動產抵押登記可以取得絕對對抗質押權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對抗後位抵押權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動產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意義重大。

在進行大型的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買賣、設定質押)時,不僅要考慮交易的標的物是否為對方當事人所有或佔有,更要考慮動產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記的抵押權或者已經被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因此,建議在進行大型動產交易時,應當對動產的權屬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防交易發生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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