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幫他人擔保貸款,不是本人簽字,受不受法律效應
盡量不要去擔保,擔保法對於證明是否有擔保行為要求很低的,很容易就成為擔保人,替債權人承擔擔保債務。
B. 貸款合同,其中一個擔保人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這個貸款合同是否有效還是只是免除了該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不影響合同對其他實際簽章人員的效力,也就是說合同還是有效的
對於擔保人,由於其沒有直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是否對其有效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簽字人得到授權,或者合同其他方有合理理由認為簽字人得到授權,那麼擔保人還是要承擔合同責任
2、排除上一條的情況的話,擔保人不承擔合同責任
C. 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用不用付法律責任
錢是不是你用了,如果是那就得負責,
如果簽字的不是你,用錢的也不是你,那也只能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因為銀行簽字是你的名字,銀行肯定要向你追債,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提供簽字的視頻,及錄像。
D. 給人簽字貸款擔保。擔保的人不會有什麼事吧
擔保人和貸款人一樣,他不還,就追究你的責任,不是靠譜的朋友別去做這事
E. 我為一朋友在銀行貸款做了擔保,貸款是這個朋友的名字,但是合同上不是他本人簽字,請問我的擔保有效嗎
應當說你的擔保是有效的
F. 別人出抵押物貸款,我來簽字!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貸款方簽字就是借款人,貸款期滿要承擔貸款清償責任。如果是在擔保人處簽字就是擔保人,對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貸款時,要代為清償債務。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六條 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