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貸款擔保的法律問題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至05年還款」,在債務到期後六個月內債權人應當及時向你主張還款的主張,到現在才提起訴訟,顯然已經超過擔保期限的擔保責任。
B. 貸款擔保
這個要仔細看一下你簽過的擔保合同,期限是幾年的,有些貸款期限是1年,但是擔保期限可以5年10年,也就是說,在你擔保合同的期限之內,只要是這個人的貸款額度不變,你都是他的擔保人,如果是在你的擔保期限之內的話,這筆錢你應該是還的,這就需要你好好的研究一下你當時簽的合同了,你可以看一下合同或者是問一下銀行,這個人還有沒有其他的擔保人,有沒有抵押物之類的,若有的話,還能幫你分擔一點
C. 什麼是貸款擔保
貸款
擔保方式
操作管理
1
貸款擔保
的概念及任務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
貸款債權
實現的法律行為。
2
貸款擔保的方式
貸款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3
貸款擔保的審查
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D. 借款是長期借款擔保人也長期擔保嗎
你借款期間用擔保人,如果你借錢的時候當了擔保人,只要他不還這個錢,始終他都有擔保的責任,他多少年還完這個錢才能終止這個擔保合同,如果錢還不上,擔保人始終有著法律的擔保依據,還不上的話,得需要擔保人去償還這個錢
E.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F. 貸款方式為擔保的最長期限
企業固定資產: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企業貸款擔保方式: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擔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信用貸款、第三方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企業貸款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有分為半年與一年,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由於借款者預測的資金需求時間及落簽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與規定貸款利率所在時點不相吻合,所以實踐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種種期限性貸款利率差。
G.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期限嗎
擔保人沒有法律期限,除非是擔保的這筆錢都還完了,接下去沒有去擔保了,那期限也到期了。
H. 貸款擔保人意味什麼
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