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改增後,貸款服務的進項不可以抵扣,與貸款相關的手續費,是否也不可以抵扣
是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貳』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叄』 融資成本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同時《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融資成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肆』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詢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5.......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伍』 貸款擔保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分錄,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賬務處理
為
借;
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這個取得正規發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陸』 母子公司提供擔保發生的擔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柒』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7)貸款的擔保費進項能否抵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捌』 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用,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不可以,只要是跟貸款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手續費,利息等都不可以抵扣
『玖』 營改增後貸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網上查了相關資料,個人認為這個答案比較准確: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來源:中國稅務報
具體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
(四)進項稅額。……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