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個問題,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這是一種說法,還有一種說法
1、上面第一種說法,《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下面的說法,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② 公司直接向董事,監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董監高個人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公司法》對於董事會、經理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③ ipo財務核查為什麼要查資金流水
這個我有發言權,因為我的一個項目在這方面存在大量的問題,如果不通過核查資金流水較難去發現。主要還是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如果不進行資金流水的核查,很難發現賬上的和對賬單不相符的地方,有可能股東資金佔用半年,在年末還款,而通過函證時發現不了的,實際上控股股東佔用了半年的資金。另一方面存在企業以公司名義貸款借款轉給控股股東用的情況,如果沒有入賬,核對流水也能發現。第三方面企業長期掛賬的應收款,控股股東可能通過其他途徑打入公司賬戶,這樣就減少了應收賬款,然後再通過其他途徑轉出去。第四方面多打錢給供應商再以客戶的名義打款回來,通過銀行流水可以發現賬面記賬明細同對方戶名不相符。
④ 新三板 董監高怎樣披露個人簡歷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
⑤ 央行重磅!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涉及房地產等
5月11日,央行發布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報告中值得關注的有以下要點:
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2021 年第一季度,人民銀行堅持穩健的貨幣政策靈活精準、合理適度,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中期借貸便利(MLF)、公開市場操作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投放流動性,及時熨平春節前後現金投放、財政稅收、季末等多種短期波動因素,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春節前不緊,春節後不松,維護市場預期穩定和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
同時,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操作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引導貨幣市場短期利率圍繞公開市場 7 天期逆回購操作利率在合理區間波動,政策利率的中樞作用進一步增強。3月末,金融機構超額准備金率為1.5%,比上年同期低0.6個百分點。
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隨著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深入推進,貨幣政策傳導效率顯著提升,信貸投放保持較快增長,有力支持了經濟恢復、穩中加固、穩中向好。3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為186.4萬億元,同比增長12.3%,比年初增加8.0萬億元,同多增 6734 億元。人民幣貸款余額為180.4萬億元,同比增長12.6%,比年初增加7.7萬億元,同比多增5741億元。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節奏把握適度,保持了支持實體經濟的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增強了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後勁。
推動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序落地
2020 年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出台後,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指導省級分支機構合理確定地方法人銀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督促集中度超出上限的商業銀行制定過渡期調整方案。目前,信貸結構優化有序推進,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進入常態化政策執行和實施階段。
房地產行業數據
2021年第一季度,全國房價總體穩定。受上年低基數影響,商品房銷售和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出現明顯增長。3月,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價格同比分別上漲4.4%和3.3%,漲幅較上年末分別高0.7個和1.2個百分點。一季度,商品房銷售面積同比增長63.8%,兩年平均增長9.9%;銷售額同比增長88.5%,兩年平均增長19.1%。一季度,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5.6%,兩年平均增長7.6%;其中,住宅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8.8%,兩年平均增長9.3%,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為74.8%。
房地產貸款增速總體保持平穩。3月末,全國主要金融機構(含外資)房地產貸款余額 50.0萬億元,同比增長10.9%,增速較上年末低 0.6個百分點。其中,個人住房貸款余額 35.7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增速較上年末低0.1個百分點;住房開發貸款余額 9.5萬億元,同比增長5.8%,增速較上年末低2.4個百分點。
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於4月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附加監管規定》從附加監管指標體系、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措施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是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般性框架。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
2021 年以來,人民銀行積極做好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於3月3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2號),明確由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實行備案管理,規定人員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范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
深入推進金融支持穩企業保就業
召開全國主要銀行信貸結構調整座談會,加強政策指導,推動銀行持續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增量、降價、提質、擴面」。加大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助力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切實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保持主要金融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繼續發揮再貸款的精準滴灌和正向激勵作用,降低「三農」融資成本。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繼續落實好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等政策。做好易地搬遷後續金融服務,研究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資源傾斜。
著力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資源投入
做好春耕備耕、糧食安全、種業發展、高標准農田建設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開展農機具、大棚設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拓寬低成本資金來源。
有序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
努力克服疫情影響,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處置取得關鍵進展和重要階段性成果。恆豐銀行改革重組方案順利實施,錦州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工作基本完成,確保了關鍵敏感時期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加強外匯市場管理
加強非現場監督能力建設,繼續嚴厲打擊地下錢庄、跨境賭博等非法金融活動,重點查處虛假欺騙性交易,有力維護外匯市場良性秩序。第一季度,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661起,罰沒款2.16億元。
主要經濟體超寬松宏觀政策的後續影響和貨幣政策轉向的風險需密切關注
2021年一季度末,美聯儲、歐央行、日本央行資產負債表分別較 2019年末擴張85%、60%、25%,主要是購買政府債券,2020年美國新增國債中超過一半由美聯儲購買。發達經濟體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緊密結合,規模巨大,推動全球資產價格上漲,與實體經濟相脫離,金融風險隱患不斷增加,未來是否會通過主權債務風險、高通脹、匯率利率波動、股市債市估值調整等造成風險轉移,需要密切關注。一季度美國長端利率上行引發全球金融市場震盪加劇,一些基本面脆弱的新興經濟體資本外流和匯率貶值壓力上升。加拿大央行已在4月削減資產購買規模,未來若主要發達經濟體釋放明確的貨幣政策轉向信號,可能產生外溢效應,進一步放大全球跨境資本流動的波動。
全球通脹水平可能繼續升溫
全球經濟回暖拉動大宗商品和原材料需求走高,加上流動性環境極度寬裕,國際大宗商品如鐵礦石、銅、原油、大豆等產品價格上漲較快。疊加去年低基數效應,未來一段時間全球通脹指標的同比讀數可能會普遍趨於抬升,進一步推升通脹預期。
中國宏觀經濟展望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呈現穩定恢復態勢,穩中加固、穩中向好。第一季度我國GDP同比增長18.3%,兩年平均增長5.0%,經濟運行開局良好,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十四五」時期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我國發展仍然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長期向好的基本面沒有改變。
我國經濟發展動力不斷增強,經濟運行中的積極因素增多。
也要看到,外部環境依然復雜嚴峻,我國經濟恢復不均衡、基礎不穩固,經濟社會發展仍面臨不少風險挑戰。
物價走勢總體穩定,不存在長期通脹或通縮的基礎。
下一階段主要政策思路
一是保持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
二是落實和發揮好再貸款、再貼現和直達實體經濟貨幣政策工具的牽引帶動作用。
三是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
四是深化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
五是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市場風險。
六是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改革,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優化金融供給。
七是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構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
⑥ 如何應對董監高的失職行為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失職類錯誤主要有以下14種: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①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者在方針、政策方面作出錯誤決策的; 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公開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的; ③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或者在發生重大事件時不及時解決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④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2)在發生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遊行等活動的情況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的多數黨員、群眾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工作中,由於失職,給國家、集體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4)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集體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①對下屬企業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②對下屬企業生產、銷售假劣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③對所轄地區、單位發生的破壞國家自然資源的行為,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④對本單位或者直屬單位違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海關、會計、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長期失察或者發現後不糾正的。 (5)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質量、技術事故,或者使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由於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6)在對內、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集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①工作不負責任,購進假冒偽劣商品的; ②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簽訂合同,或者擅自改變合同,或者未簽訂合同即預付貨款,或者為對方擔保貸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騙的; ③發現購進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准,不採取措施,以致延誤索賠期的; ④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對方索賠或者退貨的; ⑥在對內、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7)在物資儲藏、運輸工作中,由於工作失職,致使物資丟失、損壞、變質,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8)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①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方面的法規,致使發生爆炸、火災、翻車、沉船、飛機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②在災害面前,未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③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發生惡性事故的。 (9)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致使發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因工作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叛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出走,情節較輕的,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在經濟監督、執紀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職,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2)具有執紀執法職責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3)由於工作失職,致使文教衛生、郵電通信、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會管理等某一方面發生嚴重事故或者遭受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14)對因工作失職,所造成的後果雖不夠較大損失的標准,但是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後果雖不夠重大損失的標准,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主要領導責任者,根據損失數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⑦ 可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嗎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⑧ 新三板 董監高 個人徵信報告 怎麼看
只需要批露在董監高任期之內存在的資金佔用的問題,當然,如果資金還處於佔用狀態的話,一定要批露的。所以在成為董監高之前一定把資金佔用問題解決掉。
⑨ 有限公司中,董監高任職限制和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限為什麼不同
不可以的,但可以當公司股東來注冊公司。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