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妻子一方未經過丈夫同意拿房屋抵押貸款用作非法交易。產生的債務應該共同承擔嗎
按最高法的最新的司法解釋如果一方的債務沒有使用於家庭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如果妻子一方的貸款沒有使用於家庭生活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債務不必共同承擔還款的責任
❷ 民間借款用房產抵押但未經妻子同意簽字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如果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抵押人,沒有共有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抵押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❸ 單方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拿房產證抵押貸款犯法嗎
如果單方面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拿房產證辦理抵押貸款是不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追求對方的責任。
❹ 未經配偶同意辦理抵押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
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但沒有說清一方對抵押一事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但未提出異議的情形。分析:一方沒有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並不能證明不同意抵押;
也就是說,如果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證明你對抵押合同的內容是知曉且是同意的;但未簽字,則不能得出不知曉且不同意抵押合同的結論。
舉一例說明,比如,丈夫在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妻子在旁邊沏茶倒水,但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而後妻子以未經你本人同意為由,請求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是否簽字為標准,而是以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且未提出異議為條件。因此,要舉證證明丈夫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未經妻子的同意,從而推翻抵押合同的效力;
❺ 求問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房屋抵押有效嗎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房屋抵押是無效的。房屋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個人都有房子的處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作了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未經配偶同意抵押房產貸款擴展閱讀
以下情形房屋抵押無效
1、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4、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❻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34
這樣的抵押根本就辦理不了!
❼ 夫妻共有房產未經雙方同意一方抵押貸款有效嗎
夫妻共有房產未經雙方同意一方抵押貸款是無效的。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❽ 銀行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銀行貸出款,是不是違法
銀行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就是違規行為。
❾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抵押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相關案例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轉讓給他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買受人不構成善意取得--李某南訴何某某、何良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來源:《案例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姜某某、黃某某訴張某某、黃某房屋權屬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案號:(2005)鼓民一初字第324號、(2005)徐民一終字第134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民商事疑難案件裁判標准與法律適用(婚姻家庭卷)》,李傑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崔某訴仇某、孟某某、關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持。
案號:(2006)昌民二初字第43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來源:《民商事疑難案件裁判標准與法律適用(婚姻家庭卷)》,李傑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權威觀點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理解
(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法條明確說明我國婚姻法是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所謂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制度。由此可知,夫妻婚後所得購買的房屋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中「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特指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而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房屋在內。
(二)如何認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
從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處分共有的不動產,必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將該法條具體到夫妻共有關系中,則意味著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應經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同意。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一個很難把握的事實認定即為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該出售行為。就此,我們認為,在具體認定是否同意時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認定夫妻另一方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框架內的同意即為意思表示。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對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進行出售,可有書面、口頭、電話等多種意思表現形式。對此,第三人只要在訴訟中能舉證加以證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第三人在簽訂共有房屋出售合同時徵求夫妻另一方意見,夫妻另一方未明確表態的情形。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的規定,如果夫妻另一方雖未對房屋出售事宜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已經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則可直接認定其對出售已經默示同意。至於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後追認同意則在所不問。
第二,如何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範圍。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另一方參與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前期協商過程,但在最後簽約時並未在場的情形。如果事後房屋價格上漲,夫妻另一方往往以其簽約時不在場,最後簽訂價格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取回房屋。對此,要注意把握同意的意思表示範圍是否包括出售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時間等。我們認為,從維護交易安全、夫妻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特殊性出發,本條所稱同意應為夫妻另一方對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二、「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的理解
從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來看,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的是第三人對登記簿記載的信賴。司法實踐中,對「第三人善意購買」中「善意」及「合理對價」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善意」的認定標准
我們認為,對於動產的受讓人可以將其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認定為非屬善意,但對作為不動產的房屋而言,應當以第三人對登記的信賴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標准。在通常情況下,只要第三人信賴了登記,就應推定其為善意,除非有證據證明其事先明知登記錯誤或者登記簿中有異議登記的記載。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進一步核實登記事項為前提。
(二)「善意」的證明責任分配
在不動產善意取得中,應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負證明自己是善意的舉證責任,而由否定第三人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實權利人)負擔之,法官最終通過自由心證對該問題加以解決。具體到本條規范內容,由於登記簿是以國家信譽作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權利表徵度」要高於動產的佔有。而且物權法第十六條也明確承認了登記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則上應由否認第三人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證明取得人為惡意,就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
(三)第三人「善意」狀態的時間節點
從日常生活經驗可知,房地產變更登記流程需要一段時間,不可能瞬間完成。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3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由此可知,在確定第三人善意的時間節點問題上,至少有提出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的時間以及完成登記的時間等可選項。我們認為,將判斷第三人是否為善意的時間點確定在記載於登記簿時更為合理。
(四)合理對價的認定
「合理的對價」,是指房屋價款與物之價值基本相當,排除不合理低價或無償出讓等情形。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償交易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理由在於:(1)更周全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2)更符合民眾對所有權靜的安全與交易動的安全之間平衡的預期。
2、如何認定「合理的對價」
判斷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支付的對價是否合理,一般應以主觀標准為准,只要合同雙方已經完成變更登記,即應推定該對價為合理。除非夫妻另一方舉證證明該對價與市場同類房屋差價懸殊或是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足以判斷該對價確實明顯有悖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將爭議房屋交由房屋估價機構進行估價。考慮到市場交易的個體性差異和交易行情的多變性,只要評估價與合同約定對價不存在明顯差異,則應認定對價屬於合理范疇。
3、合理對價應已實際支付
在我國,善意取得制度除通過確定無權處分時動產或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而具有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外,還具有調整不正當利益變動的功能。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否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就不會在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中不僅規定必須是有償的交易行為,而且還規定價格應當合理。由此可見,從物權法的立法本意來看,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因此,我們認為,所謂對價是指實際支付的對價。
在注意以上要點的理解時,還必須注意正確適用本條的另一條件:出賣方與買受方已經在相關部門辦理完了產權登記手續,物權已經發生轉移。關於房屋物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可以參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這里不再細釋。
菁英地產
❿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無效
共有產權的房屋做抵押,必須由房屋產權人帶著本人身份證同時到場簽字,辦理房屋抵押的相關事宜,房屋抵押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