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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未到擔保人起訴

發布時間:2021-09-14 05:57:08

1. 借款未註明使用期限,擔保人怎樣承擔責任

首先要根據主債務合同來確定擔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未註明保證方式,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債權人提出合理寬限期後,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 貸款期限為一年,已逾期十年,銀行已起訴到法院,擔保人有責住嗎請健事解答,謝謝

擔保人要按照擔保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或抵押責任。

3. 銀行貸款到期一年了,沒還,銀行起訴,我是擔保人會受到什麼責任

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一般簽的擔保責任都是連帶擔保責任,所謂的連帶擔保責任的話就是銀行可以去起訴借款也可以去起訴這個擔保人啊!正常的情況下,如果借款人不足以或者沒有能力可以償還貸款的時候才會去接著起訴擔保人,但是這個連帶責任的話就是可以同時起訴的。

4. 貸款期限未到,貸款擔保人能否退出擔保

您好!(1)如果貸款還沒有放、買車的合同還沒有履行:可以找銀行或其他貸款人聲明不願意再擔保、請求撤銷擔保,在貸款還沒有放出時銀行有可能為減少風險而不再放款、撤銷您的擔保、要求他重新提供擔保的。
(2)如果貸款已經放出:您無法退出了,只能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按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您就是連帶保證了,只要他不還錢您就得還。

5. 貸款人被判決 擔保人一直沒有被起訴 擔保期三年 是不是從半決之日起開始計算

不是從判決之日起,一般是貸款到期6個月內。

6. 借款期限未屆滿,現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要求支付借款及利息,並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我方為保證人

1、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十個月,到期後只支付了利息,屬於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出借人可以依照借款合同及擔保協議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還款。
也就是說,因為借款人沒有及時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2、對於在借款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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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貸款沒有到期銀行可不可以提前起訴借款人或者凍結擔保人的銀行存款

貌似可以宣告到期,貸款合同里有許多條款可以宣告貸款提前結束。

8. 幫人擔保貸款暫未到期,但已經債務累累,可以提前起訴嗎

擔保人在沒有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前,不具備訴訟條件。
1、針對債權未到期,債務人也無法提前起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一規定明確了借貸雙方對還款期限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貸款人不得隨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償還借款,除非借款人同意;如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滿,貸款人要求償還的,借款人可以拒絕償還。

2、從擔保人了解的實際情況出發,擔保人最好與債權人協商共同去了解債務人實際情況,並協商追加抵押、擔保等其它增信,盡可能避免債務人無法履約的情況,一旦債務人無法履約,擔保人就要承擔擔保風險了。

9. 超過借款擔保期限,索要無果,可以向法院起訴擔保人嗎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擔保人如果是連帶的擔保責任的話,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即使起訴可以保證你的權利實現。

擔保責任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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