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須要怎樣的法律程序
如果抵押權人違法處理的,應當認定無效,恢復原狀。同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二、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❷ 抵押物的定義以及有哪些處置方式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抵押物有哪些處置方式?
抵押物的處置方式
1.協議折價。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後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如果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價抵債可以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且簡潔明了,便於債權人快捷有利地實現債權。協議折價不同於法律禁止的流質契約。流質契約是抵押合同中的關於抵押物的所有權在債務未受清償時直接轉移給抵押權人的約定。
2.變賣。變賣是通過當事人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以獲得價款的行為。「變賣」的關鍵在一個「變」字,即將抵押物變成現金。當事人協議進行變賣的,其性質與協議折價相似,卻沒有協議折價的弊端。因為要變賣抵押物,須有第三人前來購買,而第三人的購買行為乃市場行為,其花錢購買抵押物,必反復進行市場分析和比較,以確定既對自己有利、又為抵押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的價格範圍。反過來,抵押雙方當事人協議的抵押物如果過高,則不會為市場所接受,如果過低,則不符合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3.拍賣。關於法院執行中的拍賣的性質,理論上尚存爭議。一說認為執行拍賣是公法行為,因為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公共權力、對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結果,而不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果;另一說認為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因拍賣、競賣與成交的過程仍然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過程
❸ 貸款抵押物處理
處理抵質押無流程:
通過押品管理團隊對押品的現場核查情況確認抵質押物的現狀和登記的有效性,若現場核查的時間間隔較長,應在處置前到相關部門重新核實。
通知債務人和抵質押人對設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處置以及處置的方式,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置抵質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應採取拍賣的方式進行。
採取拍賣的方式處置時,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處置的抵質押物進行評估確定處置價格。
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選定拍賣行依據評估價格進行公開拍賣。
❹ 抵押物的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釋】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❺ 抵押物拍賣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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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向貸款人貸款的時候會要求貸款人提交一定的抵押物,這是為了防止貸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對銀行利益的一種保證,如果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就可以將貸款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那麼抵押物拍賣的程序有哪些呢?小編邀請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抵押物拍賣的程序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釐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二、抵押物拍賣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發生,拍賣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2)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3)抵押人已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向拍賣機構申請中止拍賣的。
三、抵押物拍賣的價金處分順序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按下列順序處分: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4)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四、抵押物拍賣法律規定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等規定及法律經驗,拍賣中有如下環節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而這些問題也應當在我們設計「協議拍賣」法律條款時被重點關註:
1、關於拍賣機構的選擇及明確的拍賣委託(包括拍賣費用的承擔)。
不管是司法拍賣亦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拍賣,首先必須就拍賣機構達成一致,並向拍賣機構出具明確的不可撤銷的拍賣委託或簽訂拍賣協議。對於拍賣過程中涉及的傭金、公告費用等支出的承擔,當事人可協商確定。
2、關於是否評估,以及由何機構進行評估(包括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及評估費用的承擔)的約定。
評估並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
3、關於拍賣保留價的確定。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保留價可由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4、關於拍賣公告的時間,以及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的問題。
一般要求是,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他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5、關於競買保證金的收取及數額的確定,以及拍賣價款的繳納賬戶問題。
司法實務是,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該問題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拍賣價款(包括保證金)的繳納賬戶一般是拍賣公司在債權人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戶。
6、再次拍賣的降價幅度、拍賣周期、拍賣成功後債務人的附隨義務等問題。
銀行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可以將貸款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這時候需要抵押物拍賣需要根據抵押物拍賣的順序進行拍賣,抵押物拍賣的一般順序在文中已經為大家介紹了,在某些情況下拍賣程序可能會中止,分別有三種情形,也為大家一一介紹了,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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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
❻ 銀行對抵押物的處理。
1、這個特別約定合法的,因為其前面有限定條件,是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才享受這項權利。
2、從這個案例中看出,銀行顯然是受害方,個人覺得銀行還是需要加大對抵押財產的監督權利,簽署更加嚴格的限制條款,如果債務人違約,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了!
3、乙公司自己的租賃權對抗甲公司的抵押權的合同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因為抵押權合同在先,有了抵押權合同說明債務人已經沒有對該房產的絕對使用權,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租賃權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保護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❼ 抵押貸款物怎麼處理
抵押貸款物,如果貸款到期不歸還,抵押物可以被拍賣,用於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