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同一個人,可以嗎有相關法律法規嗎謝謝
不能。
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擔保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擔債務的人。兩個人的法律地位是有沖突的,不是一個責任承擔方式,所以,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擔保人沒有法律意義,該擔保條款無效。
❷ 兩個人都欠一個人錢,但是那兩個人相互擔保法律上有效
兩個人互相擔保,如果兩個一起失去償還能力或者其他拒不償還債務的情節,那隻能怪債權人自己沒有慎重審查擔保人的償債能力,風險自擔;但是只是其中一個不償還,那債權人可以向另一個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同時,還可以要求他以擔保人的身份對另一份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❸ 兩購房人相互貸款擔保可不可以
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
擔保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❹ 兩個公司相互擔保貸款屬於違法行為嗎
1、兩個公司想到提供擔保不違法。
2、法律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沒有限制。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定後,即合法有效。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❺ 法院調解由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還款有法律效力嗎
1、法院調解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貸案件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製作並下達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內容自當事人簽收法院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❻ 同時貸款的兩個人可以互相做擔保人麼
可以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兩貸款人相互擔保的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❼ 借款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人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應該要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
一、連帶保證,根據擔保法,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如果為連帶擔保,不用約定也行,約定連帶也行;債務到期,可以隨時找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
二、一般擔保,可以約定為「債務人不能償還時由擔保人償還」,這個就是一般擔保,只有先找債務人,債務人沒有的,才能找擔保人;
三、按份擔保責任,這個得約定清楚,如:擔保人承擔##%的擔保份額。
❽ 兩個人同時貸款能不能互相擔保
要看是什麼擔保,借貸者需要滿足貸款的要求,有還款能力,有穩定的工作,借貸者負債不能過高,有一定的抵押物。
❾ 貸款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這個協議只在他們兩人之間生效而已,不能對抗債權人。從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責任來看,擔保人本身就有要求被擔保人補償自己損失的權利,所以這個協議根本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