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信用社如果借款人已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還款
當然的啊。理論上現在的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即銀行有權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直接追償,而不受先後順序和比例的約束,即使借款人沒死亡,銀行也會向你要錢的。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保全資產,不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能要來錢就行。
現實中,借款人死亡了,如果沒有明確的,可以執行的遺產的話,自然管保人要賬是最方便直接的辦法了。
B. 我父親在農村信用社有貸款,我是擔保人,貸款人因意外死亡,擔保人需要還錢嗎,該怎麼辦.
1、只要你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法律認為你具有還貸能力的;
2、您有沒有簽訂合規的擔保手續。如有,那麼就可以推定這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擔保合同和成立要件;
3、但是,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等同,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而擔保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內容合法,內容不合法,不能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受到約束。一般信用社的貸款擔保手續都是反復斟酌過的,應該符合法律規定。
如符合以上條件,您應該在一定期限內被銀行追償您父親的欠款本息。
C.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1、我國對於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了保證人必須在此種情形下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擔保方式
編輯
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D. 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也死了,信用社貸款還用還嗎
1、當然要還的,銀行會向起訴到法院,查封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產。
2、誰繼承了貸款人資產就由誰來還貸款。
3、沒人繼承,法院就會拍賣凍結的資產用於還貸款。
E. 信用社貸款,借款人因病去世,擔保人可以不還款嗎
可以的。 擔保人只是在對方沒有跑路的情況下。分擔這錢。 人死了。和 擔保人沒關系
F. 信用社貸款借款人與擔保人都去世了,有權利凍結擔保人妻子的帳戶嗎
可以,,屬於夫妻期間的共同債務,,雖然是擔保人,但借債人不還就會起訴擔保人,老公和妻子同權利
G. 信用社貸款30多年人已經去世,擔保人已經失去還款能力,這錢還用還嗎
如果是三十多年了,估計這次貸款變成壞賬了,三十年信用社都已經改制了。擔保人是唯一的償還人,如果唄確認沒有償還能力,那麼這次貸款很可能被信用社定位壞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