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擔保貸款第一第二第三擔保人各有什麼區別
區別就是如果貸款人真的出現未能還款時,第一擔保人先被銀行以執行貸款人還款行為的人!如第一擔保無法履行就以第二擔保人為執行人,以此類推,如都未能執行的話銀行也只能再作其他處理了!
㈡ 銀行貸款要擔保人,擔保人是干什麼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2)銀行貸款擔保人抵押的區別擴展閱讀:
擔保方式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大網
㈢ 在銀行里貸款擔保和反擔保具體區別是什麼
如果A公司想在銀行貸款,請B公司為其提供擔保,B公司憑什麼為A公司提供擔保?萬一A公司無法還清債務B公司怎麼辦?故A公司需向B公司提供財產質押或者是其他擔保,這種就叫反擔保。
㈣ 銀行貸款的介紹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介紹人只起個引薦作用,在貸款人不能嘗還貸款時按銀行內部規定頂多負催還貸款責任。擔保人不同,他要負連帶責任。就是說,再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應承擔償還責任。
㈤ 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
貸款方
沒有能力還款是
銀行對其行駛處理的方式
房產抵押
到時候直接把你房子收走
擔保貸款
找擔保人啊
就這么簡單
㈥ 銀行貸款保證方式和擔保方式有什麼區別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保證人為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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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民間房產抵押和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都不知道住房抵押擔保什麼意思,其實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為保證貸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憑證,通過一定的契約合同,合法取得對借款人財產的留置權和質押權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方式,可以減少債權人的貸款風險,為債權人收回貸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證。
在發生債務關系時一般懂得維護自己權益的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抵押物、或者質押一些東西等。但是一般人都不怎麼懂得這幾種保障的區別?下面催天下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債務關系中關於擔保人、抵押、質押。
1、擔保
保證擔保就是信用擔保,沒有實物做押,純粹以個人的信用(民間就法就是實力和人品)為某筆債務提供擔保。
找擔保人要找實力雄厚的,有些人隨便簽名,反正無錢還,只要現在能串通搞一筆錢到手就行,借錢出去的時候要仔細甄別哈。
普通的信用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有時效規定的,就是在主債務(欠款)到期後6個月內你要向擔保人主張還款,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否則就視為你怠於行使權利,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自動解除了。要特別注意。
2、抵押
關於抵押,目前最通行的就是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高、保值效果好、不可移動,是抵押物首選。其實機器設備、汽車、土地,也都可以設置抵押,辦理抵押登記的機構:車輛車管所,土地國土局,機器設備工商局~
㈧ 貸款擔保方式有啥有什麼區別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