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是否要股東按比例承擔
06大綱(四)卷三部門法
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 合夥制度概述
合夥的概念 合夥的特徵(共同出資 共同經營 共鈉盈虧 對外承擔連帶無限責
任)合夥與公司的比較(出資人出資方式的比較 資本的比較 組織機構的比較 財產性質的比較 盈虧負擔的比較 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二節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合夥人(合夥人的條件及資格要求 合夥人的人數 合夥人的行為能力 法律禁止作為合夥人的情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形式 合夥協議的 合夥協議的內容 合夥協議的生效)合夥出資(出資的方式 出資的作價 出資的繳付 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與後果)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的組成 法律對合夥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規定)設立合夥企業的申請人 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事實上的合夥
第三節 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財產的概念 合夥財產的范圍(出資財產 積累財產)合夥財產的性質(區分以所有權出資和以使用權出資 合夥財產的按份共有性質)合夥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
第四節 合夥事務的執行
合夥事務執行的特徵 合夥事務的與合夥事務的決定 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我 合夥事務的議決程序 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議決事項 合夥人的忠實義務(況業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
第五節 合夥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夥人對外行為的 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性質 清償標的 清償順序 連帶清償 無限責任 合夥人之間的債務分擔 對內追償及其行使)合夥人債務的清償
第六節 入伙與退夥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條件與程序(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合夥人對入伙人有關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的說明與告之義務)入伙的後果(入伙人的權得 入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規則 入伙協議關於債務承擔的對內與對外外效力)退夥的概念 退夥的類型 聲明退夥(協議退夥 通知退夥)法定退夥(當然退夥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夥的法定情形)退夥的後果(合夥人資格折喪失 退夥結算 退夥人死亡時的財產繼承與資格轉承)
第七節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解散的事由 合夥解散時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合夥債務的清償時效 注銷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投資人方面的特徵 財產性質方面的特徵 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與相關組織的區別)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投資人的條件 出資的要求 企業名稱的要求 其他經營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設立申請 登記機關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營業執照的簽發)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人的條件 投資人的權利 投資人的義務 投資人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受託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與社會保障)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事由(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無繼承人時的解散 被 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時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與公告程序 清產償債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責任消滅時效制度 注銷登記)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特徵(資本來源方面的特徵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法律適用方面的特徵 法律管轄與司法保護方面的特徵)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種類(合資經營企業 合作經營企業 獨資經營企業)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禁止性情形 設立的申請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中外各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出資方式 對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場地出資的規定 出資期限 一方逾期繳資的責任與後果 雙方逾期繳資的後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權力機構 管理機構 監督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特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注冊資本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與合作條件(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合作各方的繳資期限 不同的組織形式對出資方式與出資比例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組織機構的類型 不同組織形式對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投資回收(分配的靈活方式 投資回收的靈活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
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的特徵 外資企業的(禁止性規定 設立程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責任形式 注冊資本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與繳資期限(對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的要求 對出資期限的要求 逾期繳資的後果)外資企業的用地(外資企業用地的解決方式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用)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物資購買方面的管理規定 產品銷售方面的管理規定 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規定 職工與勞動方面的管理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終止與清算(終止的情形 清算規則)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破產的概念 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實體規范 程序規范 普通規范 特別規范)破產法的用范圍(國有企業的破產 非國有企業的破產 商業銀行的破產)破產原因 破產案件的管轄(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案件的申請(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債務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破產申請的效果)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概念 債權申報的程序規則 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後果)破產無效行為(破產無效行為的概念 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 破產無效行為的時間界限 破產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召集人 第一次會議 以後的會議)債權人會議的議決程序(決議的效力 對決議的異議)
第四節 破產宣告的破產清算
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的概念 破產宣告的依據 破產宣告的效果)破產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性質 清算組織的組成 清算組織的職責 清算組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2006新增】)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概念 破產財產的范圍 取回權)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概念 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 不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破產抵銷權(破產抵銷權的概念 別除權的行使)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范圍 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債務清償的程序與順序(破產變價 破產分配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五節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國破產法和解制度的特點 和解申請 和解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 和解與整頓的終結
第六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的概述
票據的概念 票據的特徵(票據的文義性 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的無因性 票據的設權性 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的種類(廣義的票據種類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種類)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的特徵 統一票據法的國際公約 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票據原因關系 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涉及外票據的概念 涉及外票據的准招法 確定涉外票據行為的准據法)
第二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的種類(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特徵 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 票據的背書轉讓 票據的貼現 票據的質押 票據的繼承 票據的贈與)票據權利的行使(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法的消滅原因 民法上的消滅原因) 票據權利的瑕疵(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更改 票據的塗銷)票據的行為(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的特徵 票據行為的種類 出票 背書 承兌 參加承兌 保證 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時效(票據時效的概念 票據時效期間)
第三節 票據抗辯與補救
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的種類(物的抗辯 人的抗辯) 票據抗辯的事由(對物抗辯事由 對人抗辯事由) 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喪失與補救(掛失止付的條件、程序與後果 催告程序的適用、後果與結局 票據喪失時的訴訟補救)
第四節 匯票
匯票的概念 匯票的特徵 匯票的種類(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光單匯票與跟單匯票)匯票當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匯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匯票的付款日期 匯票簽發的後果)匯票的轉讓(匯票轉讓的概念 匯票背書轉讓的方式與後果 匯票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匯票質押的方式與後果【原2005: 匯票抵押的方式與後果 】 匯票貼現的性質與方法)匯票的承兌(承兌的概念 提示承兌 付款人的承兌程序)匯票的保證(保證的概念 保證事項 保證的法律效力) 匯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損失的承擔) 匯票的追索權(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追索與再追索)
第五節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徵(自付票據 基本當事人 無須承兌)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出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本票的付款 本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徵(付款人資格的限制 見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種類(記名支票與不記名支票 現金支票與轉賬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未記載事項的補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第七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
保險的概念 保險的要素(保險的不確定 社會互助 保險輔助人)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合法經營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特徵(非要式合同 諾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分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 單保險與復保險)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 暫保單)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 保險合同的無效(無效的原因 無效的後果) 保險合同的變更(變更的類型 變更的方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據 傑出的效果 對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保險合同的終止(終止的原因 終止的效果) 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索賠和理賠程序與規則)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請求權的後果 被保險人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後果 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禁止情形) 保險合同的復效(復效的概念 復效的條件)
第三節 保險合同分論
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災害事故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農業保險 工程保險 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事故的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疾病保險 團體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計算與支付 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除
第四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概念 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保險公司的整頓與接管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外資保險機構)保險經營規則(保險經營原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維持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資金運營限制)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代理人的類型 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監管 保險經紀人的概念 保險經紀人的類型 保險經紀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經紀人業務的監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節 海商法該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質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船舶與船員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記與船舶國籍 船舶所有權 船舶擔保物權 船舶抵押權 船舶優先權 船舶留置權 船舶擔保物權相互之間的關系) 船員(船員的概念 船長的職責)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的解除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承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的責任 貨物的交付) 提單(提單的概念 提單的法律特徵 提單的性質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簽發 提單的內容 提單的轉讓)
第四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客票的特徵與意義 承運人的權利與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基本責任基礎 承運人責任的免除或減輕 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旅客的權利與義務(旅客的權利 旅客的義務) 旅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五節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主要權利與義務) 光船租賃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賃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節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原則(無過失的船舶碰撞 過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時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海難救助
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種類 救助合同的訂立 救助合同的變更 救助方的義務)救助報酬(救助報酬的概念 確定救助報酬應考慮的因素 救助報酬的減少或取消 救助報酬的承擔與分配 擔保的提供與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
第八節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概念 單獨海損的概念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 海上危險必須是真實的 共同海損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損的損失是必須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共同海損犧牲的概念 共同海損犧牲的范圍 共同海損費用的范圍) 共同海損的理算(共同海損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據 分攤請求權的時效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計算)
第九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的區別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限制性債權與非限制性債權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
第十節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海事訴訟的概念 海事訴訟的管轄(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海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強制令 海事證據保全) 海事擔保 海事訴訟中的送達 海事訴訟審判程序(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別規定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特別規定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Ⅱ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Ⅲ 公司股東為他人提供擔保決議書
股 東 協 議 書
股東: 身份證號: 股東: 身份證號: 股東: 身份證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協議書。
公司名稱為:天津派客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公司所在地為:天津市河西區前進道與荔灣路交口化工俱樂部4層
本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以及經營范圍
公司宗旨:充分發揮企業的優勢,面向國內外市場,積極開展多元化經營,全力追求最優經營業績和利潤的最大化,為全體股東提供優厚的回報。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以及比例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各方一致商定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方式為: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必須按協議出資,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公司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六)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復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
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不得任意抽回其投資資金;
(四)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五)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六) 保守公司秘密。
(七)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以及股權轉讓
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但可依法轉讓出資。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
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
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六章 財務核算及利潤分配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公司注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注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利潤分配:會計每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公司應在會計每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現金流量表 (五) 財務狀況說明書
(六) 債權債務清單,包括發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 (七) 虧損原因說明書。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所有股東協議決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分立、被收購兼並、分立時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 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組建後連續數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經全
體股東同意,可宣告公司終止並進行清算。
(七) 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全體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爭議解決
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
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九章 其他事項
本協議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股東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自協議簽訂之日 起生效。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 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補充協議必須交審批部門 備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 均應遵守。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具備法律效應,一式六份,各股東一份。
股東: 年 月 日
股東: 年 月 日
股東: 年 月 日
Ⅳ 公司借款合同約定股東按股份比例負連帶責任的
股東與公司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除非公司在借款的過程中,股東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那麼股東才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否則公司的法律行為由公司來承擔,與股東無關。
Ⅳ 什麼叫超比例股東貸款
流動比率也稱營運資金比率(Working
Capital
Ratio)或真實比率(Real
Ratio),是指企業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都是反映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
一般說來,這兩個比率越高,說明企業資產的變現能力越強,短期償債能力亦越強;反之則反。一般認為流動比率應在2:1以上,速動比率應在1:1以上。流動比率2:1,表示流動資產是流動負債的兩倍,即使流動資產有一半在短期內不能變現,也能保證全部的流動負債得到償還;速動比率1:1,表示現金等具有即時變現能力的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相等,可以隨時償付全部流動負債。當然,不同行業經營情況不同,其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的正常標准會有所不同。應當說明的是,這兩個比率並非越高越好。流動比率過高,即流動資產相對於流動負債太多,可能是存貨積壓,也可能是持有現金太多,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速動比率過高,即速動資產相對於流動負債太多,說明現金持有太多。企業的存貨積壓,說明企業經營不善,存貨可能存在問題;現金持有太多,說明企業不善理財,資金利用效率過低。
速動比率,又稱「酸性測驗比率」(Acid-test
Ratio),是指速動資產對流動負債的比率。它是衡量企業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變現用於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
速動比率計算公式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總額-存貨總額-待攤費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額×100%
速動比率的高低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強弱,它是對流動比率的補充,並且比流動比率反映得更加直觀可信。如果流動比率較高,但流動資產的流動性卻很低,則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仍然不高。在流動資產中有價證券一般可以立刻在證券市場上出售,轉化為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帳款等項目,可以在短時期內變現,而存貨、待攤費用等項目變現時間較長,特別是存貨很可能發生積壓,滯銷、殘次、冷背等情況,其流動性較差,因此流動比率較高的企業,並不一定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很強,而速動比率就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速動比率一般應保持在100%以上。
負債比率是企業全部負債與全部資金來源的比率,用以表明企業負債佔全部資金的比重。
負債比率是指債務和資產、凈資產的關系,它反映企業償付債務本金和支付債務利息的能力。
⑴、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也叫舉債經營比率,是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舉債來籌資的,也可以衡量企業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公式中的負債總額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資產總額是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凈額。
分析角度不同,對資產負債率的高低看法也不相同。債權人認為資產負債率越低越好,該比率越低,債權人越有保障,貸款風險越小;從股東的角度看,如果能夠保證全部資本利潤率大於借債利率,則希望該指標越大越好,否則反之;從經營者角度看,負債過高,企業難以繼續籌資,負債過低,說明企業經營缺乏活力;因此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企業要在盈利與風險之間作出權衡,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
⑵、產權比率:是負債總額與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
產權比率=(負債總額÷股東權益)×100%
該指標一方面反映了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和股東提供的資本的相對比率關系,反映企業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產權比率高,是高風險、高報酬的財務結構;產權比率低,是低風險、低報酬的財務結構。另一方面,該指標也表明債權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說是企業清算時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⑶、有形凈值債務率:有形凈值債務率是企業負債總額與有形凈值的百分比。有形凈值是股東權益減去無形資產凈值後的凈值。
有形凈值債務率=〔負債總額/(股東權益-無形資產凈值)〕×100%
有形凈值債務率是更為謹慎、保守地反映企業清算時債務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從長期償債能力來講,其比率應是越低越好。
⑷、已獲利息倍數:已獲利息倍數也叫利息保障倍數,是指企業息稅前利潤與利息費用的比率,用以衡量償付借款利息的能力。(運用該公式前提是本金已經能夠歸還,討論歸還利息的能力)。
已獲利息倍數=息稅前利潤÷利息費用
公式中的利息費用既包括計入財務費用中的利息,也包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資本化利息。
已獲利息倍數指標反映了企業息稅前利潤為所需支付債務利息的倍數,倍數越大,償付債務利息的能力越強;在確定已獲利息倍數時,應本著穩健性原則,採用指標最低年度的數據來確定,以保證最低的償債能力;另外,也可以結合這一指標測算長期負債與營運資金的比率,長期債務會隨時間延續不斷轉化短期負債,並需要動用流動資產來償還,為了使債權人感到安全有保障,應保持長期債務不超過營運資金。
⑸、影響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其他因素
長期租賃、擔保責任、或有項目等。
Ⅵ 「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詳細准確的解釋
你的第一個答案接近這個概念的正確的理解。也就是說,按照公司法,每個股東應該足額按照公司注冊資本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如某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股本是100萬元,股東甲出資20萬元,他持有公司的20%的股份。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該股東只承擔這個20萬元全部損失的風險,或者說他的最大責任就是那已經出資的20萬元,而無論公司虧損多少或者欠債多少,除非他曾經另外參與某些公司外借貸款的擔保。
另外,如果公司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更多的資本,一般兩種方法處理,一是增加股本,所有股東都要按比例出資,或者不出資的股東股份被灘薄(少於原來增資前的比例);第二,如果不增加股本,在財務上就要將每一位另外出姿的股東作成這些股東對公司的貸款(股東貸款),這些貸款較比股本有優先分配權(比如公司盈利後首先要償還該等貸款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或者在公司倒閉清盤時,首先參與分配剩餘資產,而優先於公司的股本)。
所以,如果出現你說的(2)種情況時,該出資的股東(出資大於股本的那些股東)的超出股本的那部分資金,是有權要求公司在參與股本分配前優先償還。當然,如果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話,該等超出股本的資金應該跟公司向外界借的資金一樣享有優先償還權利(除非其他借款有抵押)。
Ⅶ 我是一家公司的名義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現在這家公司要為別的公司擔保貸款,請問對我有影響嗎
對你沒有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對自己投資部分負有限的責任
意思就是說,如果你投資100萬,公司負債200萬,只要把你的100萬里的錢按照投資比例抵債就可以了,最多不超過你的100萬,不會從你個人財產裡面再來執行抵債。
Ⅷ 股東以個人名義融資擔保借款為公司使用,其他股東有什麼風險
原則上沒有風險。因為是公司借款,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借款進行擔保,那麼借款行為是公司的,進行擔保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其他的股東沒有責任。但其他股東因為公司的借款行為有間接聯系。
Ⅸ 我是公司股東.同時在公司貸款時做為擔保一方.
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個人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范圍及分割參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