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及擔保後的後果
條件是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後果為如果到期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則由擔保人償還。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2. 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在替被擔保人向銀行償還銀行貸款的時候,與銀行和被擔保人之間應該簽一個什麼協議
一般是與銀行簽
簡單的就一份,貸款和擔保都做在一起
3. 我幫朋友在銀行做過銀行貸款擔保人,現在還可以給其他人在銀行做擔保嗎 急急……
擔保這種情況在銀行會核定額度,我是做公司業務的,公司業務和個人業務異曲同工。銀行會根據您的財力狀況和信用風險狀況核定一個額度,然後在根據您對外擔保額度來計算出您的風險敞口,然後在銀行的容忍度以內,這筆業務應該是可以由您來做擔保的。
4. 我和張某為王某在銀行貸款連帶擔保,和銀行協商還一部分解除擔保可以嗎
不行!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擔保人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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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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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1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2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3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 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5.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作為擔保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6. 銀行貸款人應如何和擔保人簽訂協議
擔保人承擔了連帶責任,不代表擔保人就轉化為債務人
一旦債務人無力或拒不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起訴債務人,並起訴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在償還銀行貸款(或被法院執行)後,就具備了對原貸款人的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轉變為債權人,債務人不變,之後可以通過起訴來追償
至於能否要到,主要看債務人財產情況
7. 被法院執行中擔保人可以和銀行協商免除擔保責任嗎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強制執行乙和丙的財產,此時,丙提出,其與甲乙訂立的和解協議因乙未履行,甲應當恢復申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也就是原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自己無關,執行中其也未出具擔保書,故其擔保責任免除。那麼,丙的擔保責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自願行使民事處分權的結果,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產物。現行市場經濟主導的市場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場主體自由、平等、誠信,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均應當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而不是壓制、限定其市場行為,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私行為;既然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暫時排除法院採用強制手段,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體、履行數額、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協議,這種協議從形式到內容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確認條件,故和解協議具有當事人之間合同性質,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的保證人也當然受到和解協議的約束。 執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徵,比如合同有效、無效,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執行人員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即成立,並沒有賦予執行法官實體審查權,但筆者以為,法律沒有賦予執行人員實體審查權,並不等於執行人員不能提供法律意見,合同無效的認定是由法官來掌握,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誤,那麼執行法官為什麼就要容忍執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和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呢? 當然,和解協議訂立的目的就是申請人想減少履行標的、放寬履行期限等,訂立和解協議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還少,當不是沒有,為了便於提高效力與效果,執行員有必要對和解協議作審查,並就個中相關利益關系釋明,讓當事人明白,盡量阻卻這種行為的發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和解協議效力之後,這個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2、和解與執行擔保均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謂法律行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產生,皆因行為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於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而於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為人慾燃的法律判斷。」([德]迪特爾.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觀的,又包括客觀的要件。主觀要件就是當事人內心的意思,客觀要件就是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結果就是要達到相應的效果意思,就是當事人內心意思與外部意思共同結合而對社會或者相對人形成對自身、相對人乃至於社會具有約束力的效果。 如果當事人反悔,則依私法,應當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反悔方實現效果意思。 法律行為的表徵就是客觀,由客觀去推導主觀,當事人內心意思外人無法知道,僅有藉助於一定的客觀依據判斷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丙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依據而反悔,即未出具擔保書而否認擔保的存在。其實丙與甲乙共同的簽訂和解協議就是法院判斷丙簽字時的內心意思的客觀依據,即丙願意承擔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的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 3、《民訴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該法解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 兩條規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擔保時,應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但僅出具擔保書,執行擔保尚不能成立,必須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這也是當事人處分權的充分體現,也是私權自治的重要體現。法院的任務就是收集擔保書,核實擔保書的真偽及內容後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如同意,擔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將繼續執行。也就是執行擔保,仍是申請人與擔保人相互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達成協議,只有達成協議,執行擔保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