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辦理房產抵押手續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1、抵押登記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託人,債權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應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就該合同項下的抵押物進行登記,債權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享有抵押權。
債權人所接受的抵押物,均須辦理抵押物登記。
抵押物的登記日期不得遲於抵押擔保債權的實際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約定的商品所有權轉移的日期。
2、不登記的,不對抗第三人
由於抵押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登記無法實施,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託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惡意拒絕登記的責任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託人,擔保法規定抵押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登記日期與抵押順序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託人,由於抵押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為抵押登記的日期,並以此確定抵押擔保債權的順序。
5、補辦登記
訴訟期間,抵押物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律師可以建議或督促委託補辦登記並提交權屬證書,並依法向委託人闡述相關法律意義,即: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或提交的,抵押擔保有效;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6、房地產抵押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應當遵守《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地隨房抵,房隨地走」的原則辦理。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房屋的,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5)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決議》和辦理抵押登記的《授權委託書》等文件和證明;
(6)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或《抵押物折價協議書》;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7、預購商品房抵押
預購商品房抵押,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項,商品房開發商將預購商品房所有權讓與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以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購房人應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登記機關在預購商品房抵押合同上記載或以其他方式記載抵押事項。
8、在建工程的抵押與登記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抵押人為取得貸款繼續建造在建工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以下列資財或財產權利抵押:
(1)以其依法獲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抵押;
(2)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上投入的資產抵押,包括:原材料、固定資產或應收債權等資產和財產權利;
(3)以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在建工程已經完工部分的抵押,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9、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當附加以下文件和證明: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已經交納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交納了相當於抵押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經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確定的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存在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
B. 房產抵押貸款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以房子作抵押、以經營的企業(工商執照)為貸款人申請貸款。
貸款著帶著貸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房權證、土地證(或復印件)、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收入證明、銀行的資金流水、房屋的評估報告到銀行申請,批准後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到銀行支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