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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起用了貸款

發布時間:2021-09-21 23:57:43

① 貸款人和擔保人一起動用了銀行貸款,擔保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貸款人和擔保人一起動用了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承認其他額外責任,僅承擔其承諾的擔保責任。

被擔保人欠款不還,需承擔還款責任;

被擔保人逾期還款,或欠款不還後,除承擔還款責任,還同時記錄進入擔保人信用記錄;

在擔保期間申請貸款,銀行會綜合衡量其還款能力,需考慮償還擔保部分,貸款通過幾率較小;

擔保期間,貸款審核通過,但貸款利息會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註:貸款人將貸款給擔保人使用,屬於貸款人的私人行為,其間責任需和擔保人自行約定。

② 各位律師: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在個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簽訂了一份合同。由於擔

問:各位律師: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在個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簽訂了一份合同。由於擔保抵押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擔保方丈夫簽字並提供了兩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但是妻子沒有簽字,也沒有委託丈夫簽字。由於事後是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去辦理的借款合同,所以丈夫沒有得到作為擔保人應得的一份合同。現貸款人無法歸還借款,借款人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人通過法院得到一份合同復印件,其中包含附件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單,三處丈夫的簽字都屬實,但奇怪的是丈夫的簽字後面都出現了妻子的簽字和手寫身份證號,經確認不是妻子所簽,也並沒有委託他人代簽,肯定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弄虛做假所簽。准備做筆跡鑒定,鑒定結果肯定不是夫妻所簽。想請問律師:可否以妻子的簽名為偽造的請求法院判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承擔,是否是與借款人各承擔一半?各位律師: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在個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簽訂了一份合同。由於擔保抵押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擔保方丈夫簽字並提供了兩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但是妻子沒有簽字,也沒有委託丈夫簽字。由於事後是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去辦理的借款合同,所以丈夫沒有得到作為擔保人應得的一份合同。現貸款人無法歸還借款,借款人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人通過法院得到一份合同復印件,其中包含附件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單,三處丈夫的簽字都屬實,但奇怪的是丈夫的簽字後面都出現了妻子的簽字和手寫身份證號,經確認不是妻子所簽,也並沒有委託他人代簽,肯定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弄虛做假所簽。准備做筆跡鑒定,鑒定結果肯定不是夫妻所簽。想請問律師:可否以妻子的簽名為偽造的請求法院判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承擔,是否是與借款人各承擔一半?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根據主合同而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民間借貸的主合同真實有效,那麼擔保就是有效的。擔保人有自己的銀行貸款,由於金融貸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是不同的領域,互不相干,所以擔保人仍需要對民間借貸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對擔保人來說是相對較重的民事責任,如果債務人缺乏誠信或者無法按期清償,那麼的清償責任則轉移到擔保人身上,最終可能需要傾家之力代為清償。因此,如果不是特別情況,則需要以審慎的態度對待是否擔當擔保人的角色問題。

③ 借款人和擔保人都沒使用貸款被銀行起訴怎麼辦

我朋友借的。現在我是擔保人,被銀行起訴怎沒辦。

④ 使用人分別請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一筆債務

從你的描述來看,貸款使用人實際並未參與銀行實際貸款,此貸款的過程實際應該理解為:貸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使用人的哥哥為此筆貸款提供擔保,拿到貸款後,貸款人又將銀行貸款轉借給貸款使用人了。
所以,擔保人起訴貸款人(即貸款使用人妻子的姐姐),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法院會予以支持的。
貸款人在償還了銀行貸款並償還了擔保人代為擔保的4萬元後,有權向貸款使用人追討,前提是,必須提供貸款使用人使用此貸款的實際證據,也就是貸款人將款項轉借給貸款使用人的證據,如借據、劃款憑證等。
另外,關於提到的擔保人是應貸款使用人的要求才提供擔保的問題,要說的是,不論是誰要求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的事實都已成立,擔保人應對貸款人向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還款責任。

⑤ 關於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同一個人,可以嗎有相關法律法規嗎謝謝

不能。
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擔保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擔債務的人。兩個人的法律地位是有沖突的,不是一個責任承擔方式,所以,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擔保人沒有法律意義,該擔保條款無效。

⑥ 借款人和擔保人屬於同一個人的,法院怎麼判決

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評論(8)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表時間:2009-6-2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甲方發現對乙方已停業,且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後,在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於同一個債務。
結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於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後,甲方對於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於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後,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後,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於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後,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於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決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並主張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生效後,又基於全部債權為依據,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借款人和擔保人可以同時起訴嗎

你好,1、民間借貸糾紛中,可以將債務人與擔保人(保證人)一並起訴。
2、民間借貸中,擔保人提供履行債務擔保的,在債務人到期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可以將債務人與擔保人一並起訴至法院。由法院依法進行認定並作出判決。
3、但是,如果擔保人只是提供一般保證的,雖然可以一並起訴,但在就債務人的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無果前,一般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⑧ 同時貸款的兩個人可以互相做擔保人麼

可以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8)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起用了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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