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貸員碰到客戶下款不給擔保費怎麼辦
一、受理階段:
1、客戶向公司申請擔保或通過政府、銀行、其他方式向公司推薦;
2、與銀行銜接、溝通;
3、符合銀行、擔保公司要求的客戶,辦理業務受理,通知客戶到公司進行初步洽談;
4、客戶經理對客戶進行初步調查、收集資料;
5、業務部門出具初步調查報告,交風管部,常務副總、總經理依次簽批;
6、初步調查報告獲通過,出具《擔保意向函》,進入審查階段;未通過,書面回復客戶及相關單位。
二、審查階段:
1、深入調查客戶詳細情況;
2、對客戶進行分析、撰寫評估報告;
3、擔保項目上公司評審會:
4、評審會通過後向總經理匯報,超過總經理審批許可權的須上報董事長審批並簽字認可;
5、評審會未獲通過的項目,對符合擔保條件的,進行補充調查,再上評審會;對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書面通知客戶及相關單位;
6、評審會通過的項目由業務總監簽批後再出具《擔保確認函》,通知客戶進入辦理階段。
三、辦理階段:
1、與客戶、銀行簽訂相關協議、合同;
2、辦理擔保貸款的相關反擔保手續;
3、公司收取擔保費和保證金後,以《放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放款;
4、公司向客戶出具發票和收據。
四、監管階段:
1、公司對客戶定期進行監管,對經營正常客戶填制《監管表》,對經營不正常的客戶撰寫《監管報告》;
2、公司與銀行定期交流;
3、客戶應定期向公司提供財務報告;
4、擔保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業務部門應向客戶發出《提示還款通知書》。
五、回收及賠付階段:
1、客戶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向擔保公司出具《還款及解除擔保責任證明》,公司將客戶的保證金返還企業;
2、貸款若需展期,客戶應提前一個月向銀行、擔保公司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銀行、擔保公司審查同意並簽訂《展期協議》後,擔保展期有效;
3、逾期後,銀行應書面通知擔保公司,同時履行催收義務;
4、貸款逾期,銀行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向擔保公司提出代償申請;
5、公司收到代償通知後,按《保證合同》的約定、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向合作銀行代償;
6、公司加強對問題貸款的催收,並定期出具問題貸款的收回情況報告;
7、公司代償後,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扣收客戶逾期貸款的違約金;待收回全部貸款本金後,若有剩餘,則按規定退還剩餘保證金;
8、壞帳損失的核銷:由董事會批准後、按規定核銷壞帳損失。
六、其他
1、業務部門外出辦理業務的同時,須拓展工作范圍,與各區縣經濟主管部門銜接,積極尋找、發現、挖掘當地的潛在客戶,主動上門宣傳服務,推廣公司業務以儲備客戶資源。
2、業務部門自己挖掘的業務,原則上由本部門辦理;相關部門或銀行推薦的業務和客戶上門自薦的業務由業務總監統籌安排。
3、每月5日之前,各業務部門需將本月新開拓的潛在客戶資源情況匯總交公司業務總監,再由業務總監報總經理。
4、各業務部門應將新客戶收集情況在每周例會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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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解除按揭擔保人
擔保人如果需要解除擔保,要根據擔保人、借款人已經出資機構所簽訂的相關合同文件來執行。
一、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二、如果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三、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Ⅲ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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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貸款還清後擔保人是否收到擔保關系的已解除的收據或證明怎麼樣收到
應該由債權人在債權消滅後出具包含上述內容的證明,最好拿到原借據。以利於將來的查詢或分清責任及起訴等之用。(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Ⅳ 怎麼解除貸款擔保協議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5)解除貸款擔保確認函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