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信用不良另一方為別人買房當擔保人有影響嗎
一般來說,銀行調查貸款人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即使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也會懷疑家庭還款能力及信用程度。也就是說已婚人士貸款買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記錄不良,銀行都有可能拒絕放貸。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為限來償還;婚姻存續期間成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償還。
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向銀行貸款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貸款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也會追加為共同借款人。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的徵信出現嚴重逾期的話,銀行是不會放貸的。
㈡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㈢ 貸款人跑了夫妻有一方是給他擔保的,那另一方需要負責任嗎但是夫妻
需要負責任。另一方需要替貸款人償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㈣ 夫妻的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一方有擔保責任嗎
如今貸款在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在買房子或者是買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在申請貸款以後,我們就可以成功的買房或者是買車,但是在後續的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要履行債務責任,針對這一部分款項進行按月償還,當然針對一些較大數額的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需要有著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在進行擔保以後才會成功的發放貸款。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一部分貸款,首先已經違背了合同,其次對於自身的個人徵信也會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再成為他人貸款當中的擔保人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最好不要為其他人進行擔保,畢竟其他人的生活我們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沒有必要承擔這一部分風險。
㈤ 一方夫妻給別人做了擔保另一方還能辦房貸嗎
給別人做擔保貸款並不會影響個人辦理房貸,但若所擔保的貸款發生未正常還貸的情況,擔保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若責任沒有承擔的話會影響到個人申請房貸。
申請房貸,在申請人為已婚狀態時,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資料進行申請貸款。
房貸辦理流程:
選擇房產;
確認開發商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辦理按揭貸款申請;
簽訂購房合同。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
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簽訂樓宇按揭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在通常情況下,由於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範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
開立專門還款賬戶;
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定期還款。
㈥ 夫妻一方做了別人的房貸擔保人,近期打算買房,另一方還可以辦理按揭
都可以,單獨辦公積金可以,單獨辦按揭也可以,公積金和按揭都辦也可以,這是組合貸款,具體的組合比例要看你公積金繳存額度了,一般原則上可以達到1:1的,也就是說如果你公積金可以辦到10萬,那麼按揭原則上也可以辦到10萬。當然了,銀行還要考慮到你的還款能力,同時這個組合的貸款總額不可以高於你房屋總價的70%,如果夫妻雙方不是同一戶口,還需要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如果你夫人也有公積金的話,也可以做的,買房么,當然是盡可能先用公積金了,不足的部分再考慮按揭貸款啦,按揭貸款屬於商業貸款了,利息要高於公積金貸款。 回答你的補充問題,我的理解是你要問房產證上是否可以寫上你夫人的名字吧? 那當然要寫你夫人的名字啊,不然銀行放貸沒有依據啊,你不願寫也要寫的,當然了不是寫上這么簡單的,這是增加產權所有人,需要去房管局辦理。
㈦ 按揭買房時夫妻另一方能做自己的擔保人嗎
按揭買房時夫妻另一方不能做自己的擔保人,只能找第三方。
㈧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㈨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擔保需要提供擔保的財產,如以房產、存款等為抵押物。如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以房產抵押貸了款,另一方就不能再以同一套房產為抵押貸款了,但可以用其它財產抵押再次貸款。具體要看一方的貸款是什麼性質,以及貸款合同有沒有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