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將房產抵押在銀行以後再把房子賣掉違法嗎
違法
抵押擔保是不轉移物之佔有對債權提供擔保,因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可以處分抵押物。在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情形下,可能會涉及同一物上並存二種物權即抵押權和受讓人的所有權。那麼,如何認定抵押人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看待兩種物權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抵押物轉讓與抵押權人的利益、受讓人利益的矛盾,將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筆者認為,擔保法模糊了抵押權的物權屬性,對抵押物轉讓的法律後果規定不甚合理,所以,有必要在理論上予以進一步探討。
一、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轉讓之法律後果
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因不辦理登記,抵押合同並不生效,抵押權也就無從談起。所以,筆者在此只討論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以外的財產抵押未辦理登記,嗣後又轉讓該抵押物的法律後果。
抵押權屬於物權,如果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已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或受讓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該標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形,應視為受讓人自願承受該標的物上附著的權利可能給其帶來的不利後果。因抵押權與所有權同屬物權,且抵押權成立在先,所以在債權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行使追及權,使其債權得以清償。在此情形下,法律自無必要過度保護受讓人的利益,而忽視了抵押權人的利益。當然,受讓人也可以行使滌除權,即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去除該標的物上附著的抵押權。
如果抵押人沒有告知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瑕疵,受讓人確實不知標的物已被抵押的情況,那麼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受讓人的所有權,因為這樣可以防止抵押人和他人惡意串通,倒簽抵押合同,侵害受讓人的利益,更加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此種情形下,轉讓行為有效,抵押權人不得行使追及權,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不負抵押權的受讓物。因抵押擔保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從表象上第三人無法得知該物被抵押的情形,所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未按法定方式公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風險是可以預期的,因此,抵押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的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實無不當。
綜上,筆者認為,既然抵押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那麼就應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其應有的物權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如認為抵押物未經登記一概不得對抗第三人,那麼必將導致抵押權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允許用絕大多數的物品抵押,無須辦理登記即可取得抵押權;另一方面,又不給此種抵押權存在的合理的價值基礎,這必然導致邏輯上的混亂。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種定位最為合理。
二、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轉讓之法律後果
抵押物的轉讓,涉及同一標的物上可能並存的兩種權利,即抵押權和受讓人的所有權,因抵押權與所有權同屬物權,抵押權成立在先,所以具有優先效力,加之當事人已辦理抵押物登記,已按法定方式公示,具有對抗效力,因此,抵押權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權,而不論該抵押物幾經易手,輾轉何處。關鍵問題是,抵押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告知義務,那麼轉讓行為無效。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無視當事人意思自由,一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不甚合理。因為,在事先不知標的物上存在權利瑕疵,而嗣後得知的情況下,受讓人可能會有兩種意思即對受讓行為持否定或肯定的態度。筆者認為,此時完全可以根據受讓人的選擇,來決定轉讓行為的效力。如果買受人對受讓行為持否定的態度,其完全可以以受欺詐為由(出賣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即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有擔保其不受他人追奪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權利負擔的義務,因此,抵押人故意不告知標的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使受讓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認定為欺詐應屬無疑),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從而否定轉讓行為的效力;如果受讓人對受讓行為持肯定的態度,那麼其可以行使滌除權,消滅抵押權。當然受讓人嗣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相關損失也可要求抵押人承擔。
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交易日益增多,為了適應這種變化,鼓勵交易,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事立法更加體現出對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更加嚴格限定對無效行為的認定。比較合同法與民法通則,我們不難發現立法者此種價值取向的變化。具體到本文討論的情況來說,受讓人行使滌除權,肯定轉讓行為的效力,完全是其個人的意思自由,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會侵害抵押權人的利益。相反,尊重受讓人的此種選擇,符合交易經濟的原則,也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因此,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對擔保法第四十九條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賦予受讓人滌除權及追償權,是合理的。
② 我是擔保人,朋友貸款用房抵押的,還不了了,賣他的房還是找我還,我有什麼責任
1、這個問題一般銀行會採用拍賣房產的方式解決;
2、雖然做擔保人要簽銀行的擔保合同,合同里會約定擔保人有替借款人還款的義務,但是銀行要的是錢,一般借款人不還款時銀行會通知擔保人要求追討欠款。但是如果擔保人能夠配合追討,銀行是不會非得要擔保人償還的,會採取拍賣房產的方式;
3、所以說你也不用擔心,下次再做擔保時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隨便給別人做擔保。
③ 用已賣房屋抵押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汪某在房屋賣給他人4年之後,將房屋產權證辦成自己的名字,並以此房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逾期不能歸還,屬於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應構成貸款詐騙罪。
④ 開發商把房子整棟抵押給銀行,然後又賣辦的按揭是不是違規的
被抵押房產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
⑤ 開發商在沒有預售證的情況下將房子抵押壓借款後又將房子賣給了第二個人犯法嗎
您好,沒有預售證出售商品房違法,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退房,並主張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⑥ 房屋已抵押給銀行又賣給別人是否犯法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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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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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房子抵押貸款後 又把房子賣了 現在銀行里告詐騙,後果很嚴重嗎
房子抵押貸款後,又把房子賣了,該行為已經涉嫌詐騙了。
實施詐騙,是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或者詐騙的金額達到二千元以下者,則涉嫌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⑧ 別人買房替別人擔保貸款,現在人家房子賣了,和我還有關系么
別人款如果還不上,那就需要你來承擔責任了
⑨ 我將房產證抵押給人。房子是貸款的。如果賣了房子,是否構成詐騙罪
抵押給別人都賣不出去的。已經已經做了抵押登記的
在房產交易中心是無法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