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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銀行貸款欠款要還嗎

發布時間:2021-09-24 07:04:42

A. 欠債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擔保人需償還債務嗎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借貸人還不上貸款時,由擔保人來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

B. 我給朋友做擔保人貸款,現在貸款人不還銀行錢了,銀行要追究我的法律

擔保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沒有說明是一般擔保就視為是連帶擔保,擔保期間一般是六個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起算六個月 如果在六個月內,你要承擔責任 你需要償還這筆欠款,償還後可以向借款人追討,如果擔保期已過,就不用管了 希望能幫到你

C. 銀行貸款別人不還錢,擔保人一定要幫他還嗎

打不贏

D.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銀行貸款如果還不起,那麼擔保人可能會承擔部分還款責任。因此,擔保也是有風險的

E. 欠債人不還錢,擔保人需要幫他還款嗎

欠債人不還錢,擔保人是有還錢的責任的。但是一般要擔保人還錢是需要起訴。不然擔保人是不會主動還錢的。

F. 貸款擔保人要替貸款者還錢嗎

怎麼說都對你不利

你幫他還得1.5W有什麼憑據?你可以再法院判決後,還清貸款,然後依據這些起訴借款人,申請執行他的財產,當然你的貸款數額較小,不太可能查封他的房產,可以進行訴前保全,查封他的銀行賬戶,工資賬戶。在法院判決後申請執行,若沒有可執行財產,要申請債券憑證,這樣才能沒有時間限制。

G.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者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時候需要替貸款人還債嗎

沒有特別約定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是需要擔保人還債的
1、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應有債權人認可的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可以是法人、組織、或個人)為借款人作擔保,當借款人違約不願償還貸款或者無力償還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需要擔保人承擔主債權的范圍。
2、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名下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由第三方自願將自己的名下動產或合法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為借款人做擔保從而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轉移。也就是說質押物交是由債權人進行保管。(動產一般是用:銀行存款單、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國家債券、銀行本票等等)。
當借款人無法償還或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物用來還清貸款。
另外在質押擔保是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質物保管費等等,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擔保法來規定擔保范圍。同時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當事人(出質人和質權人等)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時終止;在質押期屆滿之前,債權人要負責保管好質押物的責任同時不得擅自處分。簽訂書面合同是保護雙方權益所在。
3、抵押擔保
借款人用自己的不動產作或某一特定物為抵押物在債權人借得貸款,或者第三方用自己的不動產或某一特定物替借款人作擔保讓借款人順利得到貸款資金。與質押不同的是抵押物依舊是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所佔用,但是在未經債權人同意時,不得轉移、饋贈、變賣等,再抵押期間,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性,隨時接受債權人的檢查。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債務時,將依法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債權人優先受償。
4、抵押加一般保證
抵押加一般保證:一般是是指借款人除了用抵押物抵押以外,還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一般保證擔保(第三方一般指的是借款人的單位,購房時房產開發商或者是願意作擔保,又有能力償還的其他單位),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在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之後,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就會由保證人替借款人償還剩餘貸款等。

H. 貸款人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擔保人是否承擔還款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I.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要替貸款人還錢嗎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欠款的,擔保人應當代替借款人償還欠款。具體責任承擔方式有如下區分:
1、擔保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如抵押、質押),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以該抵押物、質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作為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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