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資委以所持股權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是否合法
一、轉讓行為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這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過國資委批准,但是各個國資委一般都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例如國務院國資委有《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省級國資委有《……省屬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要求國有企業每年上報投資計劃,計劃內投資直接辦理,計劃外投資要上報對其出資的國資委批准,但是,即使是這種批準是國資委對其下屬企業的要求,對你沒有約束力,如果違反了,接受懲罰的是國有企業,不是你。
二、你公司資產價值要接受評估
雖然轉讓行為不需要批准,但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有企業付出一定資金拿到對等價值的資產,因此你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然後,按照那家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的不同以及級別的不同(如是一級企業、二級還是三級),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的集團或者國資委核准或備案。一般來說,這種手續是純粹的流程性手續,不會被拒的,每個國資委具體規定不同,對方辦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據前述法規的第二十二條,最終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
三、針對你的補充問題
你的問題很好,這個是我們國家的立法技術問題。這個條文的全文是:「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交易價格不能讓國有資產折價超過百分之十。比如說你的股權評估下來值90萬元,那國有企業不能付你900萬元來買對吧,付多少合適呢,100萬元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機關的文件邏輯很差的,外匯局有一個文件,有一個條文縮句後變成了「股東向公司支付紅利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股東怎麼會向公司支付紅利呢?完全反了,沒辦法。但是,因為有這樣一個規定,要按照我說的比例,國資方的折價不能超過90%,以前問題還不大,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別到時候,萬一出了糾紛,法院判決你們交易無效,就不合算了。
B. 公司為另一公司擔保貸款
這個就要你公司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公司擔保的公司有違規操作行為,及擔保的資金的流向,再請一個好律師,這樣就有打贏官司的勝算,因為法院是根據證據來定罪的,如果什麼證據也沒有,贏得概率就比較低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用。
C. 企業之間借款另外企業擔保合法嗎
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話咨詢。他說,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6個月後還款時也確實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該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企業從銀行貸款而來,又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該企業用不用納稅調整?如果這些銀行貸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該企業又該如何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於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企業所得稅關聯企業調整,也存在著特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於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響國家整體稅收利益,原則上不用進行調整。但如果關聯方存在稅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稅率,而利息扣除方為低稅率,不支付利息的話,則有可能引起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應進行調整。另外,需要明確的是,此種關聯方交易不做調整僅僅限定的是企業所得稅,而營業稅如果不符合獨立企業條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關於企業咨詢的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如果企業將銀行借款全部無償讓渡他人使用,且該筆銀行借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根據《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調增額度為向銀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財政貼息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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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請教:以股權收益作為擔保的問題
1、這是一種詐騙行為。因為借款人與所謂擔保人是一個人,不存在擔保的問題。所以該擔保行為無效。應該按照詐騙進行處理,直接讓甲返還財物。
2、股權收益是一種權利,不是一種財產。財產是一種確定的,而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其實就是股東的一種權利。
3、股權收益作為一種權利,根據擔保法不屬於擔保法明確的可以質押的權利。雖然擔保法規定了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的情況,但是不具有操作性。故:我個人認為如果借款人和擔保人是真實的兩個人,且是合法自願的簽訂協議的話,此處的擔保人應該屬於「保證人」,而股權收益只是保證人對保證金額作了一個最高限額的約定。
僅供參考哈。
E. 股東以個人名義融資擔保借款為公司使用,其他股東有什麼風險
原則上沒有風險。因為是公司借款,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借款進行擔保,那麼借款行為是公司的,進行擔保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其他的股東沒有責任。但其他股東因為公司的借款行為有間接聯系。
F. 公司法人和唯一股東擔保了另一家公司的貸款,現另外一家公司無力償還被起訴,法人和股東應付什麼責任
1.承擔擔保責任
2.若能證明受騙擔保,則擔保無效
3.擔保為你婚前行為,為你個人債務
4.若判決已生效,存在第二點情況下,應該申請再審,以免除擔保責任
G. 請問一個企業(出質人)以100%的股權質押給另一個企業(質權人),向另一個企業(質權人)借款500萬。這種
這種行為工商局能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但是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是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的。
H. 母公司是否可以用持有子公司A 99%的股權給子公司A銀行貸款進行質押擔保
原則上說 這樣的股權質押是可以的,但如果跟銀行做質押,現在很多銀行不接受股權質押,尤其是沒有上市的公司,所以要和銀行方面探討一下是否接受。
I. 公司股東可不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股東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過股權質押提供擔保在銀行貸款。不過,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據請參看《公司法》和《證券法》。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
J. 公司名義借款,公司的兩個大股東分別以個人的股權為公司的借款做擔保,
現在的很多小貸公司都是通過個人名義進行放貸,股權質押在哪個出借人的名下,這個出借人就是質押權人,其它出借人不享有質押權,它們所出借的資金都是普通債權,不是擔保債權,股權變現後所獲得的現金優先償還擔保債權,其它債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