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朋友在信用社貸款擔保,他只還了本金,利息沒還,已經過去5年了,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你好,債務方在還完債務前擔保責任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只要你的朋友還沒有把錢還完,你就有就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的話你就沒有幫他還貸的義務,但是你有義務幫助銀行催繳貸款。如果是連帶擔保,一旦你的朋友還不上的話,你是要負連帶責任的,就是說銀行會找你還。一般擔保需要在擔保書上註明,沒有註明的法律上默認為連帶擔保。所以請趕快把你的擔保責任書拿出來看看是什麼類型的,好早作打算。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銀行貸款擔保超過3年就無效嗎
擔保合同約定的最長擔保有效期為主合同到期後二年。沒有約定擔保有效期的,自主合同到期日六個月。
Ⅲ 貸款擔保有有效期嗎還是直到還清為止擔保怎樣會失效
擔保人沒有法律期限,除非是擔保的這筆錢都還完了,接下去沒有去擔保了,那期限也到期了
Ⅳ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法院已上訴5年,請問擔保還有效嗎
至今未還。昨日接到法院傳票將我等5名擔保人及借款人狀告,(借款人為朋友...Q3:按揭房因為銀行有擔保物權且在先所以是否會被法院拍賣取決與您按揭貸款...
Ⅳ 有擔保時間約定的是不是按約定執行,貸款時間一個月擔保時間五年這樣擔保有效嗎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擔保期間只要不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基本上是有效的。
Ⅵ 但保人幫當事人還了借款,時隔五年後擔保人向當事人索要當年所還的款,還有效嗎
肯定是有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擔保人幫但當事人那借款那麼當事人就欠了擔保人的債。當事人還擔保人的,錢這是天經地義。事實是不能抹殺。
Ⅶ 貸款期限20年,5年沒還了,擔保訴訟時效
5年之間有銀行要求你提供繼續擔保之類的告函讓你簽過嗎?
如果沒有簽過,那已過了兩年訴訟有效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既然銀行還是起訴了,我估計銀行跟借款人之間有過展期合同或是其他什麼的,比如貸款催收函一類的文書讓借款人簽過,這樣就能保證訴訟時效,但如果沒有徵得你的同意過,那你是不再承擔連帶責任的。
只要能確定5年間你沒有跟銀行關於這筆貸款簽過什麼文書之類的,那你肯定是不會被告的,放心吧。
Ⅷ 我幫別人擔保10萬元,現已經過去四年了, 還有效嗎
擔保時效從債務到期日起算,擔保期間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就是主債務到期後六個月。但如果模糊約定擔保至債務履行完畢的,按兩年期計算。
但有一點,這里的時間都是指債權人起訴前的期限,已經起訴到法院了就不算超期了
Ⅸ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貸款擔保過5年還有效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