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個人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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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個人貸款雖然起源於民間,有別於銀行貸款,不過其發展日漸成熟,不少民間個人貸款均根據正規的貸款流程執行,例如提供民間個人貸款擔保人、提供抵押物等,今天我們為您介紹一下民間個人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由於民間個人借貸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正因如此民間個人借貸擔保人條件和全部貸款擔保人條件一樣,需要有穩定的工作、可觀的收入、良好的信用記錄,總來說之,一句話:有良好的還款能力,在借錢方無力還款的狀況下,可以按時足額的還款。一般來說狀況下,要求民間個人借貸擔保人須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等。基本特點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或撤銷擔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以上所說的是民間個人貸款擔保人條件,若您想申請貸款,可以選擇貸款公司做擔保,這種擔保方式會更快一點,借款人可更快獲得銀行貸款。
㈡ 民間借款擔保人條件
主要是資金充足。其次,不能是公益性組織或者國家機關。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㈢ 民間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嗎
您好,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㈣ 民間借貸保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㈤ 民間貸款的擔保方式
民間借貸應該選擇怎樣的擔保方式,這讓不少債權人頗為猶豫。民間借貸的擔保方式:保證、質押、定金、抵押這四大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保證人的身份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在實際借貸中,如果借款人和保證人客觀上均無力償還借款,則該保證將無法保障出借人實現債權。它還會遇見更大的風險,即保證人和借款人惡意串通詐騙而套取出借人錢款的風險」
質押(也稱質權)具有因轉移佔有而使出借人的債權實現風險降低的優點,但也存在因出借人保管、維護質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質押物貶值而使出借人債權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
定金具有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債權的特點,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則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可能存在因惡意合同而被詐騙的風險,也可能存在因定金設限而影響債權全部實現的風險。
抵押擔保對債權人比較安全可靠,因為財產抵押之後,並不轉移佔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繼續使用。
㈥ 想要做民間借貸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㈦ 民間借貸一般用什麼做抵押擔保呢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抵押是指債務人不轉移對財產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民間借貸常見的抵押一般是車輛和房屋,我國法律對這兩種財產抵押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車輛、房屋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現實中,經常有出借方因沒有要求擔保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在主合同(借貸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在採取抵押擔保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避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喪失債權的全部實現,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了車輛和房屋外,還有土地使用權、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動產等等。另外還要注意,不是什麼財產都可以設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監管、查封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財產就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