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用的錢,欠條讓我冒充他的哥哥帶簽(名字還簽錯了)朋友變成擔保人.要付法律責任么按了手印。
這件事遲早會捅破
債權人找他哥哥,如果他「替他哥」還不了,他哥哥肯定會炸鍋,捅破這件事,雖然表面上是他哥「簽名」,但是他哥哥可以做筆跡鑒定。把這件事洗脫掉!
然後問題來了,你朋友萬一還不了錢,你是犯了「偽造文書」並且涉嫌詐騙!這件事上唯一,我說的是「唯一」要負法律責任的人是你。就算你朋友還了錢。他哥哥仍然會告你!
2. 給人擔保貸款,但是擔保人單位領導簽字 是偽造的,擔保合同生效嗎
如果有偽造的話,那就屬於欺詐了,這屬於詐騙罪了,這個嚴重的話還是可以作為證據,讓對方坐牢的這個後果很嚴重,這個合同肯定是不可以用的。
3.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偽造文書貸款擔保人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和她人借款後偽造了了假的合同但在這期間也給他打利息這算詐騙嗎
偽造合同的時候就已經是詐騙了。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5. 幫人家擔保被銀行起訴,如今執行完畢,法院已經結案,我的個人徵信有影響嗎
如果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及時償還了借款不會受影響,否則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法院會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人員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員並公開。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正式開始施行。解釋規定了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這6種情形分別是: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已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國有銀行簽訂了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各商業銀行總行將以網路專線等方式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同實施信用懲戒。
6. 幫人擔保連帶責任現在上失信人員怎麼辦
失信被執行人員怎麼樣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會主動將你的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辦理的流程;一、正常情況下,法院會主動撤除的。二、當事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所有法律程序結束後,才可以除名。您可以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一下自己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務號上面查查看,除名需要一定的時間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新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7. 偽造他人筆跡,簽合同,屬於什麼罪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8. 偽造合同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欺詐手段騙取財務:(1)偽造合同的;(2)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簽合同的;(3)虛構主體資格的;(4)虛構貨源或者合同標的物的;(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的;(6)定作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7)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8)其他利用合同欺詐對方當事人的。」
第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佔、損害國有資產:(1)通過賄賂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國有資產的;(2)通過合資、合作或者聯營合同,無償或者未經評估低價佔有國有資產的;(3)通過合同將國有資產交給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或者個人經營或者佔有的;(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下列手段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1)利用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2)利用合同侄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資的;(3)雙方惡意串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9.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不還後果和責任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貸款拒不還款,貸款方可以對借款人的欠債行為進行起訴,要求其償還欠款,在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9)偽造文書貸款擔保人責任擴展閱讀: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