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以我的名義成立一個空殼公司,並找擔保公司擔保進行貸款,無法償還怎麼辦
以你的名義怎麼成立公司?是以你為法定代表人還是以你為公司股東?
如你所表述,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不光承擔民事責任,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⑵ 擔保人以房產擔保是否犯騙取貸款罪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你媽的情況,怎樣才能證明是被騙為甲的?這是問題的關鍵,要找出嫩讓法律認可的認可的證據,才能擺脫這個債務。憑嘴說,是沒有辦法證明被騙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⑶ 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發放貸款的銀行是否構成「發放貸款罪」
擔保公司和王某共同騙取特別大額貸款,一經查實,將會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的
⑷ 最高人民法院騙取貸款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是怎麼回事
規定,樓主是問那些屬於騙貸,還是問騙貸的處罰。怎麼回事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哪有怎麼回事服從就可以了。不過這種真正被使用的僅僅是個列而已,有能力騙的不需要,需要騙的沒能力。
⑸ 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當然是夠成了,必須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禁止偽造,變造證明或者材料.
⑹ 如何認定騙取貸款罪中「騙取行為」
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從概念及內容上都有明顯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具體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⑺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幾個問題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該罪是對貸款詐騙罪難以證明「非法佔有」目的之缺陷的補救性立法。通過對該罪的立法,可以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對於可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貸款詐騙行為,轉而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第二,對於有證據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騙貸行為,以騙取貸款罪論處。認定騙取貸款罪,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關於「欺騙手段」的認定
該罪的「欺騙手段」,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僅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構成該罪的「欺騙手段」。
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手段,比較常見的是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虛構貸款用途。就筆者對廣州地區騙取貸款案件司法實踐的觀察,以虛構貸款用途作為欺騙手段的案件較為常見。
二、關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