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沒有給人貸款作擔保,卻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我該怎麼辦
1、小心確認是不是電話詐騙,現在很多這樣的事。正常情況下,法院會直接上門送達,當然有時會電話通知領取傳票,但普通人一般只會接到基層法院的傳票,不會接到中級法院以上的傳票,二是即使電話通知,也只會要求在特定時間到法院領取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絕對不會要求先打款或提供銀行帳號等。
2、如果核實的確是法院的電話,也沒必要逃避,因為如果真有債務糾紛,躲著不出庭,法院也會缺席審理和判決。
擔保的問題也不復雜,如果是銀行貸款擔保,肯定本人要去銀行簽字按印,如果是私人借款,那就要回想清楚是不是稀里糊塗在別人借條上簽了擔保人。反正按通知的時間,去法院領取材料,看清對方說的是不是事實,判斷自己是不是幫別人做了擔保。
⑵ 關於民間借貸,我做擔保人,受到法院傳票,想求教下各位大蝦
擔保惹官司簽字需謹慎我平時工作時候碰多樣事情有擔保也有聯保借款人還借款作擔保人負有推卸責任關於情況雖借據里沒寫擔保期限還款日期擔保期限管借據里有沒有寫擔保責任擔保人都要負清償責任我納悶既沒有任何資產債權人會同意當擔保人拿擔保關於利息借據寫另外法院寄給應該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普通程序)及傳票自己負舉證責任
⑶ 我幫朋友在06年12月擔保貸了10萬,07年8月銀行起訴了他和我!07年8月30日我去了法院接了起訴狀!
你是朋友的借款擔保人。銀行找擔保人,只負責考察擔保人是否有償還能力、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是否中國公民等等。因為在擔保書上簽名,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已經表明你完全知情。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你立刻就自動承擔起代還銀行債務的法律責任,這一點毫無疑義。但是,如果你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說明你是在毫不知情之下,被「朋友」欺騙進行的債務擔保。你完全可以在履行完前面所說的法律責任後,到人民法院起訴你的那個「朋友」。要求他對欺騙你給他人擔保,給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這個事你起訴銀行,「知道貸款人貸款後一直不還息明知他可能還不上」法院不會受理。
⑷ 法院打電話給我,取起訴狀,太約什麼時間開庭
法院通知你去領起訴狀,只是對方把你起訴到了法院,離開庭還有一段時間的,這個要看具體地方的法院,快的可能一周就開庭,慢的可能要幾個月才開庭,如果涉及重大利益,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案件。K
⑸ 法院通知拿起訴書,拿到就可以走嗎
法院通知領取起訴書的,領取後,即可以離開。
如果有需要,可以向法官發表自己的想法和對起訴書的意見。法官認為必要的,也可以針對起訴的內容對被告作些詢問。不過,這些都是自願的,如果被告不願意說,可以領取起訴書後直接離開,法院不會限制其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5)擔保貸款法院通知取訴狀擴展閱讀
一、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⑹ 法院通知拿起訴狀大概多久能拿傳票
聽你的表述,你應該是民事審判活動中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會依法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於你,你應當在答辯期限內做出答辯狀,並告知你相關權利義務。
法院開庭,至少會在開庭前三日送達開庭傳票到審判場所參加庭審活動,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會依法缺席判決。
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六個月內審理完畢,簡易程序民事案件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⑺ 法院叫去拿傳票和訴狀並叫擔保人去會被法院收監嗎
不會,只是民事訴訟
⑻ 法院通知被告去拿起訴狀,被告沒空,原告可以代替嗎
你好,不可以的。簽收文書還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的。這需要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名。
⑼ 法院通知明天拿起訴書,是否拿完起訴書就開庭了。
法院通知領取起訴書的,領取後,即可以離開。
如果有需要,可以向法官發表自己的想法和對起訴書的意見。法官認為必要的,也可以針對起訴的內容對被告作些詢問。不過,這些都是自願的,如果被告不願意說,可以領取起訴書後直接離開,法院不會限制其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後,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