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B. 房產抵押貸款成功案例
我是來自蘇州的朋友,對於房產抵押貸款有自己的經歷。
首先,你要有了房子,不管是全款還是分期按揭的,都可以貸到款。
也許有的人認為很多機構都會存在抵押現象,可是不抵押也是可以做到的。
蘇州同城貸貸款有無抵押信用貸款,只要有房,在還房貸就可以貸款。
手續也很簡單
我去辦過這樣的貸款,手續就是那麼 簡單。
首先要有身份證以及中行借記卡,然後就是房產證
基本上額度在20萬以下,而且申請也很簡單,基本上審核後,兩天左右就可以拿到了。
C. 房地產法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 急用
1、A與B的抵押合同於1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A與C抵押合同於4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2、從拍賣所得85萬元取50萬元充抵B銀行貨款,剩餘35萬元返還給A,C銀行未辦理抵押登記不能主張抵押權。
3、E可以要求B搬離房屋。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先抵押後租賃時B已不能要求房屋拍受人E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該損失應由A承擔,A在將已抵押財產出租時,就應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事實,未告知D該房屋已抵押,應承擔相應責任。
D. 合同法案例分析 擔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縣水泥廠和服裝廠達成一份聯營協議,約定由服裝廠向水泥廠注入資金200萬元,水泥廠每年支付給服裝廠利潤20萬元,兩年後歸還服裝廠的出資,並且服裝廠的利潤分配不受水泥廠盈虧的影響。協議達成後,為保證水泥廠能正常履行協議,水泥廠請當地化肥廠以其自有廠房向服裝廠提供抵押擔保,並就抵押事宜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 [問題]
1.抵押權是否已成立?為什麼?
2.如果化肥廠明知聯營協議有問題仍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什麼責任? 分析:抵押權的從屬性
解答:
1.抵押權並未成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本案中,由於水泥廠與服裝廠之間的協議明為聯營,實際上是借貸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人之間借貸是非法的,屬無效行為,因此主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自然也無效,抵押權不成立。
2.化肥廠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化肥廠明知主合同有問題仍提供擔保,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並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E. 夫妻共有的房子怎麼做抵押貸款
這倒沒什麼的啦。只是提供兩個人的資料和申請時一起簽名就可以了。不懂你再私我
F. 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二款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
不動產所有人以其不動產設置抵押權需與抵押權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予以登記,抵押合同自此生效,獲得抵押權。對於財產共同共有人來說,對於財產的處分需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抵押合同的設立在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時未生效,抵押權人不得依抵押合同獲得抵押權。不過,由於抵押權屬物權范疇,物權的獲得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G. 關於擔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為76.7萬元遠遠大於主債權56萬元,因此,根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保證人丙只能在主債權的范圍內對債務人甲、乙行使追償權。
對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從執行中多獲得的不當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對於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合理的執法行為,丙可以要求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相應的賠償。
甲乙並未從丙的超額清償中獲取不當利益,而且對於丙的執行損失,甲乙也不存在過錯,因此,不論是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法理推導,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強制執行單據所顯示數額賠償,只能要求甲乙根據貸款合同實際應承擔的主債務和利息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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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H.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I. 同一債權的雙重擔保。。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高分!!
1. 保證人安溪賓館與抵押人王升記、柯碧華,三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升記、柯碧華僅以提供的房屋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安溪賓館以其所有財產為限承擔擔保責任。
任何一方承擔擔保責任之後,對超出自己應承擔范圍的責任,有權向另外兩方追償。
2. 不構成侵權。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而雙方已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銀行有此權利。
3. 抵押人王升記、柯碧華以提供的房屋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具體承擔的數額應根據債權人的主張。請問起訴狀中,本訴原告是怎麼主張的? (最終的責任承擔上,原則上由三方擔保人均分。)
相關法律條文:
1.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第三人擔保之間為連帶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2. 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不須訴訟方式。雙方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銀行劃款未侵權。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 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一條規定: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