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在法院有兩個案件,一個是債權人,一個是幫朋友貸款的擔保責任人,這兩筆款法院會不會相互抵銷
原則上不會,但不排除法院採取綜合執行措施而處理你的財產.當然他們會辦好有關手續.
② 我一個朋友在銀行貸款叫我做擔保人,貸款到期沒還,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後貸款人沒能力還款,法院會
保字分開就是"獃人",即傻子。被擔保人沒有按期還款,會查封凍結你個人的財產和收入,但不會影響到你家人。
做了擔保人,就意味著如果被擔保人無力清償債務或付款,您就必須代其支付。其中銀行貸款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不同擔保方式面臨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貸款人的財產,餘款向擔保人追索;後者銀行可以根據貸款人和擔保人追款的難易程度來選擇追款對象。所以說,做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也不相同,責任與義務也有所區別,總的來說,有一個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的意識是很重要的。
③ 銀行貸款連帶責任擔保人在法院判決連帶責任後未還款,還能出國旅遊嗎。
如果沒有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出國旅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④ 我為別人擔保貸款,七人擔保,信用社起訴到了法院,法院應如何判決呢
您好!
作為擔保人,首先您要明確自己所做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如果是一般保證,那麼必須要債務人確實不能還款的情況下,由您來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您來還,7個保證人的還款份額,按照約定的份額,沒有約定,則每個人都有義務還全款。
如果是連帶保證,那麼即使債務人有能力還款,債權人也可以起訴您要求還款,份額同上。
至於如何判斷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還是看合同約定,沒有約定視為連帶保證。
當然,在您替債務人償債的情況下,您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讓他直接還錢給您。
⑤ 在經濟糾紛中保證人,介紹人分別承擔你哪些法律責任
(一)保證人
民間借貸保證人,是指與出借人(債權人)約定,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代償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擔保分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滿足後,方可向擔保人主張;負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保證人有可能兼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擔保人,他不是民間借貸的當事人,而是保證關系中的當事人,主要任務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代償債務義務。
(二)介紹人
民間借貸介紹人是指借款關系中介紹雙方認識並達成某種協議的人,一般無需在借據或合同中署名。民間借貸的介紹人與居間人比較相似,其介紹行為大致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僅僅介紹貸款人與借款人相識,有關借貸事項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二是幫助雙方相識的同時,介紹當事人的借貸意向,使之發生借貸關系;三是雙方已經相識,介紹人僅為之介紹借貸意向。
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雖然介紹人簽字,一般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但必須注意,在簽字時應表明介紹人身份,在寫下「介紹人」字樣後,再緊挨著簽下自己的名字,否則事後可能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保證人」等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介紹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
⑥ 法院起訴貸款判決擔保人是否和借款人負一樣的責任
如果是
連帶擔保
,責任通常就一樣。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咨詢完畢請及時採納結束咨詢。
⑦ 貸款擔保人能否免除擔保責任
所謂的擔保期限,是應該在判決前在開庭時向法院提出抗辯意見的,現在已經「法院下達了判決書.......下達了限制高消費判決」,不適用你說的抗辯意見啦,現在提出來法院不會採納。
既是有生效判決,只能設法執行,當然入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幾年後仍無法執行案件,案件可能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拍賣了相關財產,執行到位,也可以案件執行結案,以上均不再列失信被執行人。
⑧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規定還款期限內,沒有償還貸款的各種情況下應當所負的法律責任。法律條文列舉謝謝!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
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
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⑨ 貸款擔保人責任
首先你要確定你朋友現在的4萬元貸款是逾期未還(未變更借款合同),還是與債權人(從你的問題看貌似是擔保公司,不過我很奇怪,擔保公司借給你朋友錢?)對這4萬元重新約定了新的還款期限(變更了借款合同),如果是逾期未還,你應該要承擔責任;如果是重新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是對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如果該變更沒有取得你的書面同意,你應該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⑩ 為別人擔保貸款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判決後及時歸還,會不會有不良記錄
當然不是真的。。要真是這樣就好了、關鍵看你是一般責任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是保證合同上沒有明確寫明「連帶」字樣,為一般責任保證,必須銀行向借款人書面催收,並向當事人主張權利(如訴訟)後,無財產部分由你承擔;如果寫明「連帶」字樣,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到期後,必須銀行向你本人進行書面催收,如二年內未向你催收,保證失效。(也就是說兩年內都沒有人問你要過錢的。。哈)
建議你讓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了解一下銀行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對你不利,你可申請和解並賠款,此時訴訟費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