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人墊還了欠款人的錢,怎麼起訴欠款人,起訴書怎麼寫,哪位大神會寫,麻煩標題,謝謝
你好,既然你已經作為擔保人向債權人支付了款項,那麼你作為擔保人起訴債務人是追償權糾紛
起訴狀
原 告:
被 告: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由其墊付的借款本息計人民幣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一審判
決給付之日止計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多次向被告追償,但均未果。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㈡ 民間借款,有擔保人,把擔保人都列為被告,起訴狀格式應該怎麼寫
把借款人列為「第一被告」,擔保人列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個擔保,均列為第二被告。其餘和一般訴狀都一樣。在內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為擔保人的地位。
㈢ 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訴狀怎樣寫
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把債務人和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訴狀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發生的爭議確定內容,格式如下:
《民事訴訟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㈣ 我是擔保人借款人不接電話找不到人.由我擔保人還的本金和利息.我想起訴.借款人怎麼寫起訴狀
1.範文:
原告:XX,男,XX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 號.
被告:XX,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 號.
訴訟請求:
1、被告返還原告欠款XX元人民幣;利息XX元。
2、訴訟費XX元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4年4月1日,被告因經營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XX元用於周轉,寫下並約定XX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後,被告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特起訴至法院,懇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2.簡介:
訴狀,是指一方當事人為維護或者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或者另一方當事人針對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辯的法律文書。
㈤ 我是擔保人借款人的錢我已經幫他還了借款人玩失蹤,請問我起訴他需要寫起訴狀嗎謝謝
你倆只是單純的擔保關系,你起訴他民間借貸糾紛是不成立的,除非你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並有證據證明。
㈥ 四個擔保人為一個借款人還銀行貸款後可以四個人同時一張訴狀起訴借款人嗎
四個擔保人為一個借款人還銀行貸款後可以四個人同時一張訴狀起訴借款人嗎 可以 四個人做為原告去起訴
㈦ 擔保人代償起訴借款人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可以以還款依據如判決書,或者借款人的借條,債權人的收據等材料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擔保款。包括借款及利息;如果是法院判決的,還包括訴訟費、執行費等支出,可以一並要求借款人償還。
這類案件法院叫追償權糾紛。
㈧ 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起訴的訴狀如何寫
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同時進行起訴。
㈨ 我該怎麼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9)貸款擔保人起訴借款人訴狀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