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親向銀行貸款還不上,無擔保人,兒子需要還嗎
父親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兒子是否需要履行償還義務,大體分兩種情況:
1、父親欠銀行貸款,兒子不承擔還款義務。「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兒子無需為父親承擔還款義務。
2、如果是因為父親去世,兒子繼承有財產的,應當在財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如放棄繼承,則不承擔還款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貳』 銀行貸款擔保人子女會受牽連嗎
一般不會,但是如果銀行拿出你朋友繼承其父親的財產的證據,就存在這種可能性。
『叄』 為什麼父親做擔保人要看兒子平常的流水賬
只是看你平時都怎麼做的 也是對你負責任 他看你流水賬也是看有沒有必要給你做擔保人只是看你平時都怎麼做的 也是對你負責任 他看你流水賬也是看有沒有必要給你做擔保人
『肆』 兒子用父親房產抵押貸款,擔保人是其父親,現貸款(兒子)人無力償還,銀行會如何處理
兒子用父親房產抵押貸款,擔保人是其父親。則父親是擔保人,銀行是債
權人和擔保權人,兒子是債務人。這形成了抵押擔保關系。
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債權人銀行可以依法向抵押登記機構所在地法院申請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房屋),銀行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物權法》
第196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195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 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父親向銀行貸款還不上,無擔保人,兒子需要還嗎
現在流行的一段話,不知道你是否看過父親向銀行借錢還不上的時候,無需證明你是他兒子才能還款。如果父親的錢存在銀行里,兒子想要取錢就必須證明。兒子是兒子。
『陸』 父親向銀行貸款兒子能做擔保人嗎
看情況是否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所以,從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兒子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有固定資產,就可以作擔保人;如果兒子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不能作為擔保人。
(6)銀行貸款擔保人父親兒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