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外簽了一份借款擔保合同,由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主要看擔保合同是誰名義擔保的
擔保合同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以公司資產擔保,如果起訴,是起訴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更換沒關系。公司不執行,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擔保合同如果是原來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簽訂,以其個人財產擔保的,應該起訴其個人,與公司無關,不執行時個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② 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對外擔保,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
要看債權人以及被擔保人是否屬於善意,假如屬於善意的話,公司就應該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股東有權要求法人代表賠償。
③ 公司替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法人代表簽字嗎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還應當提供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④ 企業的法人在企業抵押貸款時銀行要求法人以個人的身份擔保並簽定擔保協議是否合理、合法
銀行這么做,主要是考慮現在很多公司的財產財物包括會計管理,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沒有嚴格分開,這也是現在社會上的普遍現象。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吞或者掏空公司財產,才有這樣的要求。,既然是協議,那就是基於雙方認可的條款,要是你對這樣的條款不同意,完全可以不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也不從這家銀行貸款,另找別的銀行去談貸款就是了,其實銀行這么多,如果你真的有抵押物,或者企業經營的很好,我想會有很多企業願意貸款給你的。
⑤ 在為別人做貸款擔保時,在法人代表的地方簽名,要擔負什麼法律責任
他是法定代表人的話,簽名推定公司要承擔保證責任,只有簽名無其他說明只承擔一般擔保的話,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他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由公司追究個人責任。
⑥ 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負責人簽字那一欄是董事長簽字還是法人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權的其他人,通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長。
⑦ 最高額度貸款擔保合同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意思,有何責任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⑧ 公司借款逾期了,銀行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補簽一份擔保合同,銀行這種要求合法嗎
既然已經逾期了,原法人就不要再簽字了,這是要追加個人擔保,簽字以後,個人也會成為黑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