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銀行貸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承擔一般是保證和連帶責任。
2. 幫別人從銀行貸款做的擔保人,現在貸款逾期了,我被單位停職清收這筆貸款,請問我能不能告借款人詐騙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合同中,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擔保合同的債務人,不享有擔保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在擔保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擔保權人因擔保合同享有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權利。受償權和保護請求權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但是不能直接處分擔保人的財產,包括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但定金合同除外,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擔保權人有權受領所清償的物或金錢,並取得所有權;即使在主債務人享有抗辯權而沒有行使的情況下,擔保人清償其擔保債務的擔保權人仍有權受償,擔保人不能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在擔保人的行為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擔保權利時,擔保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停止其行為;在擔保物的減少或者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時,擔保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權人在請求擔保人履行其義務時發生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享有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中,不僅是對主債務人而言的代位權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在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情況下,擔保人仍有權抗辯。這一權利在我國《擔保法》中對保證人有明確規定,而對其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未有明確規定。但依據權利義務對等這一法律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依此權利,擔保人行使債務權時,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擔保人可以對抗擔保權人行使請求權。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未約定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首先履行合同時,認可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所負擔的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也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本應向對方履行義務,但如果在其履行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顯著減少或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可能難以履行給付義務,即可以要求對方恢復應有的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若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當事人可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債務未屆清償期,擔保權人向擔保人行使請求權的,擔保人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
3. 貸款人逾期不還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人該怎麼辦
擔保的方式有兩種:
一: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國此,一般保證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方式。
二:連帶責任保證。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可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的責任重於一般保證保證人的責任。一般保證人只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不倫債務人能否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就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建議:你可以與你的朋友在合同里寫明是一般保證,這樣子在你朋友的母親不能履行時,你還能提取先訴抗辯權。
4. 銀行貸款貸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和貸款人的家人應付什麼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視具體的擔保方式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5. 銀行人員與貸款被擔保人作弊造成擔保人承擔責任,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是擔保人,給貸款人的貸款做擔保,那麼貸款人還不上錢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而銀行並不需要承擔責任。
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中,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6. 銀行明明知道擔保人無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還讓擔保,合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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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都有哪些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1、作為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3、以特定財產(房產等)設定抵押提供擔保的,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信用社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以財產變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8.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