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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發布時間:2021-10-09 00:54:18

⑴ 轉讓已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轉讓抵押財產行為的實現,需要進行兩個行為,一個是簽訂轉讓抵押財產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另一個是抵押財產所有權變動的物權行為。而轉讓抵押財產債權行為並不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因為抵押人與買受人簽訂轉讓抵押財產合同的行為,只是一個債權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抵押財產物權變動的結果,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與他人簽訂抵押財產轉讓合同行為並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抵押物自由轉讓給他人。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願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本案中繼續履行該協議並不損害抵押權人某銀行藤縣支行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另外,關於原告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轉移手續應否支持問題。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在房屋抵押登記未被注銷的情況下,按照現行的產權登記手續,房屋的產權是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在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前,買受人實際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不能支持。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若買受人同意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情況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請求是可以支持的。本案中,作為抵押權人的某銀行藤縣支行已向法院明確表示只要兩被告還清貸款本息,同意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庭審中,原告同意代抵押人即兩被告還清抵押權人借款本息,原告也同意代被告償還債務消滅抵押權,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權注銷手續,兩被告應當在該房屋的抵押權消滅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轉移手續。原告代被告償還案外人某銀行藤縣支行的債務後可向被告追償。

⑵ 在銀行抵押貸款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合同有效嗎

只要是買賣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房產在銀行已經抵押,合同中應該規定買方定金、首付或後續房款的支付時間及賣方撤押的時間,及雙方過戶、交接房屋的時間。
舉例:買方應於合同簽訂當日10日內給付賣方購房首付款,賣方應於收到買方購房首付款當日進入銀行撤押手續……

⑶ 房屋在抵押給銀行狀態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在抵押給銀行的狀態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狀態下出售也有效
賣方違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合同有違約金條款,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⑷ 已抵押房產的買賣合同 有效嗎

這套房產可以自由買賣,只要原房主將欠銀行的錢換上就可以了

⑸ 有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⑹ 用有抵押貸款的房產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為無效

1、用有抵押貸款的房產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雖然房貸沒有還清,但那隻是說賣房人有欠款,不能否定賣房人具有房屋所有權,所以,賣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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